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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嘉政发〔2010〕7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21〕34号规定,继续有效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指燃放时点燃灯内燃料,空气受热膨胀后部分从灯内流出,使得灯内空气密度比灯外空气小,从而起飞升空的灯具)。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孔明灯”,对已生产或已批量进货的,由所拥有单位或个体经营户自行处理,如进行销毁的,要作无害化处理。

二、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燃放“孔明灯”,凡因燃放“孔明灯”造成安全事故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相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各级政府要强化安全意识,加强综合监管,将“孔明灯”列为易燃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