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9年12月29日 吉国税发〔2009〕18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吉国税发〔2011〕150号
)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吉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
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规范企业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办法,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国税发[2009]88号
)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
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
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
资产损失。自行计算扣除的
资产损失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国税发[2009]88号
)文件第五条和第十条规定执行。
第三条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原则,应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国税发[2009]88号
)文件第三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四条 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
资产损失应遵循业务受理、政策审核、实地核查相分离的审批原则
第二章 审批管理第五条 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
资产损失依企业申请办理,企业报送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的,经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本年度汇算清缴期,如无特殊原因,原则上逾期不再受理。
第六条 企业在年度中间发生损失属于灭失性或需要处理必须即时确认的,应在损失发生时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经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调查确认、现场取证并形成相应的影像资料后,企业方可进行处理。
第七条 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请进行受理,应区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应当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申请材料齐全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已补正材料的,应当向纳税人开具《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单》。
(三)企业申请税前扣除金额超过300万元的,应提供一式两份申请资料。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企业申请资料后应进行政策审核,确定适用税收政策,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明确意见。
第九条 政策性审核完成后应到企业进行实地核查,进行实质性审核,涉及销毁资产的应现场取证并形成相应的影像资料。
第十条 实地核查完成后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详述事实,并列举理由和政策依据,提出明确意见,进入审议和签批程序。
从受理到审批结论时间应在30日内完成。
第十一条 调查时如有报批财产属于异地销毁的,应由企业提供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实地验证并提供证明材料(委托协议、影像资料及鉴证报告等)。对情况复杂数额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实地核查。
第十二条 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审批决定的,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延期期限不得超过30天。同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于形成审批结论后向企业送达并填写送达回证,及时将资料卷宗归档保存。
第三章 汇总纳税企业审批管理第十四条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州、县(市、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
第十五条 跨市、州汇总纳税企业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在省外,省内二级分支机构有跨市、州三级以下单位的企业;
(二)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在省内,二级以下单位跨市、州的企业;
(三)总机构在省内或省外,其二级分支机构仅在同一地区经营,并有跨县(市、区)三级单位的企业;
(四)总机构在省外,省内二级分支机构无跨市、州、县(市、区)三级以下单位的企业。
第十六条 符合第十五条第(一)、(二)类型的汇总纳税企业,其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请及相关资料需一式二份。其中一份直接向省局提交,同时另一份报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
省局接受申请后,按照省局审批流程和时限审核。
需要委托核查的,形成《委托核查函》通知地区级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实地核查。
地区级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2人以上进行实地核查,按照《委托核查函》要求,由地区级税务机关形成核查报告上报省局。
省局研究后做出审批结论,下达审批文件并通知企业。
第十七条 符合第十五条第(三)种类型的汇总纳税企业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在本办法原则下由各地区级局确定。
第十八条 符合第十五条第(四)种类型的汇总纳税企业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资产损失,
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审批时限和流程同其他就地纳税企业。
(二)二级分支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同时出具证明(附件2),分支机构持相关资料及证明报送总机构,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第四章 申请资料及要求第十九条 企业申请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需报送以下资料:
(一)企业书面申请,申请报告基本内容包括
资产损失形成时间、原因、金额、处置情况、税前扣除年度、依据等,并加盖企业公章;
(二)《
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
(三)《
资产损失明细表》(企业自制,A4纸打印、word表格形式、加盖企业公章);
(四)提供证明
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合法证据按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