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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财规〔2023〕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徐财法〔2024〕7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区财政局和文体旅游局、经开区、高新区财政局和社会事业局、港务区财务金融部和社会事业部:

为加强市级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我们联合制定了《徐州市市级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徐州市市级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徐州市财政局

徐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3年4月26日

附件

徐州市市级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统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徐州市市级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设立,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文化和旅游领域事业和产业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采取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补助、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择优遴选、统筹兼顾、注重绩效、跟踪监督”的原则,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管。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市文广旅局”)共同管理,各区财政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按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一)市财政局职责:组织编制年度预算;会同市文广旅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市文广旅局拟定的资金分配方案提出意见建议;会同市文广旅局做好专项资金的下达;指导市文广旅局开展项目绩效管理工作;配合市文广旅局收回市直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和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市文广旅局职责:编报年度预算;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部分项目的实施;按规定实施项目绩效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年度项目执行和实施完成情况;收回市直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和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各区财政局职责:负责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按规定及时拨付下达资金;配合同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做好项目绩效管理工作;配合收回本级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和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各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职责:组织项目申报;组织部分项目的实施;监督管理本级年度项目执行和实施完成情况;按规定实施项目绩效管理工作;负责收回本级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和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职责:

(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要求和相关规定开展项目申报,组织项目实施,对申报项目资料的完整性、项目实施的真实性、可行性、合规性负责,是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

(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据相关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加强实施管理,负责对项目的日常监管。

(三)按规定范围使用专项资金,负责项目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主动接受和配合财政、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对项目的结算、决算、绩效管理等监管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扶持范围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文化和旅游领域事业、产业发展,具体扶持范围为:

(一)文化和旅游活动。市委市政府、市有关部门组织的文化和旅游(文物)活动、组织参加或承办的国家级与省级文化和旅游(文物)活动、全市性文艺展演(展览)、文化惠民活动、群众文化活动、经批准的节庆论坛、对外及港澳台文化和旅游交流活动等。

(二)优秀艺术作品创作。市级重点打造的舞台艺术精品,其他优秀剧目、美术、群众文艺作品和相关艺术门类作品的创作等,鼓励支持原创作品。

(三)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改善和配置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设施设备,提升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能力,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和信息化建设,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产品等。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传承、展览展示、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等。

(五)文化和旅游资源开发、宣传推广和品牌打造。扶持全市文化和旅游资源的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通过广告投放和举办宣传、营销等活动开拓境内外文化和旅游市场;做好游客招徕项目,鼓励旅游企业组团来徐,重点扶持3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示范区、全域旅游示范区、公共文化服务示范区、特色小镇(旅游风情类)、乡村旅游重点村和从事旅游经营的单位(旅行社企业、绿色网吧企业等)。

(六)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扶持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培育骨干文化旅游融合发展企业,支持新兴文化和旅游业态,打造产业园区(基地)和特色文化旅游创意产品、消费集聚区等。

(七)其他文化和旅游发展项目支出。旅游配套设施与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文化和旅游行业数字化、智慧化建设、行业人才培养等,经市财政局、市文广旅局批准用于文化和旅游发展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一)同一单位同一项目当年度已经获得市财政其它类专项资金支持的。

(二)经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信用审查,项目单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被禁止申报本专项资金项目的。

第四章  项目管理和资金分配

第九条 专项资金按项目法和因素法进行分配。根据扶持范围由市文广旅局采取不同的资金分配方法。

采用项目法分配的资金,主要通过市场竞争方式确定项目及项目承接主体。其中,项目事前不确定,通过申报评审程序确定的,项目承接主体即为项目申报主体;项目事前确定而承接主体不确定的,可以选择政府采购程序、定向委托方式确定承接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