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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衢政办发〔2011〕12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政发〔2016〕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政办发〔2019〕3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政办发〔2021〕3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宣布废止和决定修改部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衢政办发〔2023〕4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衢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加强和改进发展规划工作,将规划管理纳入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轨道,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规划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5〕5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25号)等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指的市级专项规划,是以衢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定领域(不含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为对象编制的规划,包括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各种行业规划和专题规划,是衢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在特定领域的细化,是衢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专项规划是政府指导该领域发展,以及审批、核准重大项目及安排政府投资、编制财政支出预算和制定相关政策的依据。专项规划的内容,应界定在政府履行公共职能以及需要政府扶持、调控和引导的领域,并按事权和管理分工编制。

第四条  按照层次分明、功能清晰的要求,市级专项规划分为重点专项规划和一般专项规划。

重点专项规划是针对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以推动该领域、该环节实现又好又快发展为目的编制的专项规划;一般专项规划是除重点专项规划外,以我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资源环境、产业发展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领域为对象编制的专项规划;重点专项规划和一般专项规划可根据需要编制若干子规划,对其编制领域内某些重点内容作进一步的细化。

第五条  专项规划管理程序包括规划立项、衔接审核、咨询论证、审批发布、实施监督等环节。

第六条  市发改委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综合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市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立项

第七条  市级专项规划一般由其主管部门在每年第四季度前向市发改委提出专项规划立项申请;其中重点专项规划由市发改委会同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提交市政府规划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确定。

第八条  专项规划立项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划编制的必要性和作用;

(二)规划名称、编制依据、规划范围、规划对象和主要内容;

(三)规划组织单位、编制单位和负责人以及编制成员的基本情况;

(四)规划编制经费预算和来源;

(五)规划编制进度计划和完成时限。

立项申请表格可在市发改委衢州发展在线网站下载。

第九条  市发改委正式受理专项规划立项申请后,综合平衡各规划立项申请,于每年第四季度提出下一年度市级专项规划年度编制计划,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条  市级专项规划年度编制计划发布后,规划立项申请单位应将编制规划工作方案报送市发改委,并立即组织力量开展规划编制工作,规划编制进展情况应定期向市发改委反馈,经汇总后报市政府,突出反映重点规划。年终由市发改委根据年初目标对规划编制进展情况组织检查通报。

第十一条  在市级专项规划年度编制计划发布后,市级部门接到省级部门或市政府通知,以及重大项目前期推进需要,需编制专项规划的,应及时向市发改委提出增补立项申请,并附上相关通知复印件。

第十二条  未经立项编制的专项规划,市政府及市发改委和其他主管部门不予审核审批和发布。市财政部门应按市级专项规划年度编制计划安排规划编制专项经费预算,并按照相关制度予以拨付。未能按照规划编制进度计划按期完成编制工作的,应由其主管部门向市发改委提出结转申请,及时转入下一年度市级专项规划年度编制计划。

第三章  衔接审核

第十三条  市级专项规划编制完成后,必须根据规划管理层次组织与相关规划进行衔接审核。未经衔接审核的规划一律不得发布实施,不得作为政府投资、制定政策和调控管理的依据。

第十四条  专项规划的衔接审核,应以衢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和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空间规划为依据,并加强与其他相关专项规划之间的衔接协调。衔接的重点是主要发展目标、重点发展任务、区域空间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重要资源开发、重大项目建设和财政资金平衡等。

第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