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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等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等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财〔1998〕5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9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各分局:
最近,有些地区反映房产税等有关政策业务问题,要求省局予以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房屋产权制度改革,企业将住房部分产权出售给职工以后征免房产税问题
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出售职工住房部分产权的,要按照固定资产出售进行会计处理,并将已出售部分产权的职工住房的原价、累计折旧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据此,如果企业对出售部分权以后,自己拥有产权部分的房产继续提取折旧的,应依备查簿中记载的住房原价,对企业拥有产权部分征收房产税,不提折旧的,不再征收房产税。
二、关于企业购买职工住房产权或使用权的征免房产税问
根据财政部财会字〔1995〕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企业购买职工住房获得房屋产权或使用权,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为此,对企业记入“固定资产”科目的房产按规定应征收房产税,记入“无形资产”科目的不征收房产税。
三、关于国家和省确定的贫困县,对其县城以外镇所在地的房产征免房产税问题
房产税开征初期,为了便于对房产税的征收管理,在《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颁布前,原辽宁省税务局以〔1986〕辽税政四字第584号文件印发了《辽宁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暂行规定》。规定“国家和省确定的贫困县及凤城、宽甸、桓仁、康平等县,对其县城以外镇所在地(不包括镇所在地的国营工矿企业)的房产,暂缓征税”。辽宁省人民政府辽政发〔1987〕97号《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
【房产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