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以下简称《25公告》)的规定,现对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发生以清单申报、专项申报方式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应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同时,向主管地税机关分别报送《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见附件1)、《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见附件2)。专项申报按照《25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