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政发〔2008〕8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泰政字〔2020〕107号)规定,决定保留。保留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泰政字〔2020〕12号)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中的“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泰安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泰安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维护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的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山东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区域界线,是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区域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区域管辖权的分界线。
第三条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行政区域界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条 行政区域界线应严格按照省政府批准的方案划定。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照行政区划变更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行政区划调整涉及变更乡(镇)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行政区划调整申请中应当明确原行政区域界线及拟变更的行政区域界线。
第六条 行政区域界线的实地位置由以下标志物予以标定:
(一)界桩;
(二)作为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山脊、河流、沟渠、堤坝、道路等线状地物;
(三)相关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中明确规定作为指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
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与行政区域界线有关的标志物。
第七条 界桩由行政区域毗邻的各方人民政府共同埋设,按以下规定进行管理:
(一)界桩埋设地点确定后,界桩管理责任方与毗邻方应当签订界桩管理协议书,确定界桩管理等事项。界桩埋设工作完成后,界桩管理责任方与毗邻方应当及时测绘,制作界桩登记表和成果表,并报批准机关备案;
(二)增设界桩的,毗邻各方民政部门应当协商一致,确定增设界桩的数量、位置等,明确界桩管理责任方,共同提出方案报批准机关的民政部门批准后实施。增设界桩所需费用,由各方共同承担;
(三)界桩损坏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原地修复,不能在原地修复的,界桩管理责任方应当与毗邻方协商另选适当地点埋设,但不得改变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中确定的实地位置。修复界桩所需费用由各方共同承担;
(四)因建设开发项目确需移动界桩的,建设开发单位应当提出申请,由建设开发单位所在地民政部门报经各有关人民政府协商一致。界桩移动、埋设和测绘的费用由建设开发单位承担;
(五)具体进行移动、增设界桩时,应当在毗邻各方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由负责管理该界桩的一方组织实施。移动、增设界桩后,毗邻各方民政部门应当共同测绘增补相关档案资料,由负责管理的一方将有关界桩变动的文件、资料整理归档,并送毗邻各方保管一套,同时报该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机关及其民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e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