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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浙江省媒介广告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浙江省媒介广告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工商广〔2014〕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3年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市监法〔2023〕1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新修订的《浙江省媒介广告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10月28日

浙江省媒介广告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2014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众媒介广告监管,推进浙江广告信用建设,规范媒介广告发布行为,维护广告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广告信用,是指大众传播媒介从事广告活动所反映的公信度。

大众传播媒介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诚信的原则,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广告信用评价,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媒介广告信用情况,以评分方式确定的信用指数评价结果。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广告信用评价对象为本省境内的报纸、电视、电台等大众传播媒介。

第二章 广告信用评价

第五条  广告信用评价实行以年度为周期,按月累计扣分。广告信用指数年度起始分值为100分。

第六条  广告信用指数的评价指标包括广告违法率指标、广告违法量指标、公益广告指标、环比奖惩指标以及广告监管指标。

第七条  广告信用指数评分标准:

(一)广告违法率分为次数违法率、广告面积/时长违法率和金额违法率。评分标准:次数违法率每一个百分点扣0.2分;费用违法率每一个百分点扣0.1分;时长(面积)违法率每一个百分点扣0.1分。

(二)广告违法量评分标准:广告违法次数每15条次扣0.05分;广告违法金额每15万元扣0.05分。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每15条次加扣0.05分:

1.广告内容有不良政治、社会影响的;

2.刊登虚假广告,隐瞒或虚构重要事实,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

3.发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广告;

4.明显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5.未经审核,发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前置审查和设定前置条件的广告,广告内容严重违法的;

6.经浙江省广告监测中心网站公布后未及时整改、停播的违法广告;

7.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严重违法情形,以及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监测标准应当认定为严重违法广告的。

(三)公益广告评分标准:电视18:00—24:00,电台6:00—8:00、12:00—14:00、18:00—20:00时段,报纸所有版面刊播的公益广告的次数、时长、面积、金额均以3倍标准计入广告总量。

媒体为支持广告监督管理部门助推经济社会发展而发布的广告,参照公益广告指标评分标准执行。

(四)环比奖惩评分标准:当月按广告违法率、违法量、公益广告指标扣分,减去上月按广告违法率、违法量、公益广告指标扣分,所得差的50%,积入当月信用评价扣分。最终的月度信用指数扣分以积入后的分值为准(每年一月份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