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泰安市大河水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12-30泰政发〔2003〕6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泰政字〔2020〕12号)规定,第四条第二款中的“规划、环保和城市综合执法局”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城市管理”。
第七条修改为:“在大河水库流域内建设下列项目,应到相关职能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一)对水环境有污染的;
(二)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的;
(三)可能损毁水土保持设施或造成水土流失的。”
第八条中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中“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申请”修改为“应当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出取水申请”;“水资源费”修改为“水资源费(税)”。
第十三条修改为:“大河水库的水量分配和调度应首先保障泰安抽水蓄能电站用水。”
第十四条中的“规划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第十五条修改为:“利用大河水库水面开发旅游娱乐项目,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保证水利工程安全、防汛抗洪安全和水质安全。”重要项目须报经市政府研究审定。
第十七条中的“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中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第十九条修改为:“水域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围库造田,筑坝拦汊;
(二)排放有毒、有害的废液,倾倒垃圾和废弃物;
(三)人工养鱼及鹅鸭等禽类,毒鱼、电鱼、炸鱼等活动;
(四)其他污染水质或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条修改为:“大河水库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为: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管理房及其他设施;设计兴利水位线以下的库区;主坝河槽段坡脚外100米,副坝坡脚外50米;泄水等建筑物边线外30米。
水利工程保护范围为:设计兴利水位线至校核洪水位线之间的库区;水库主坝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200米,副坝管理范围的相连区域以外150米。”
第二十一条中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和使用”修改为 “由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大河水库管理处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大河水库管理处要按照安全第一、蓄泄兼顾的原则,编制水库防御洪水方案及调度规程,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中的“水利与渔业、环境保护”修改为“水利、生态环境”。
删除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泰政字〔2020〕107号)规定,决定保留。保留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修改、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泰政字〔2023〕7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泰安市大河水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大河水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大河水库的保护与管理,防止水体污染,充分发挥水库的综合效益,促进旅游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河水库管理内容包括流域管理、水域管理和水利工程管理。
第三条 大河水库的建设与管理,坚持统一规划、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安全第一的原则;实行开发与保护并重, 充分发挥其旅游资源功能,保障发电用水,兼顾灌溉、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大河水库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大河水库管理机构负责大河水库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环保、城市综合执法局、旅游经济开发区、泰山管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大河水库管理的有关工作。
岱岳区人民政府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大河水库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河水库生态环境、水土资源和水库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流域管理
第六条 大河水库流域内的开发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旅游经济开发区规划,在市旅游经济开发区规划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由市旅游经济开发区按规划提出初步选址意见,按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在大河水库流域内新建水库、塘坝、提水、排水等水利工程,须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七条
在大河水库流域内建设下列项目,应到相关职能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一)对水环境有污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