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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社会保障·市民卡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废止】

温州市社会保障·市民卡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废止】

温政令〔2012〕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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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温政办〔2025〕1号规定,全文废止。

  《温州市社会保障·市民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1月5日

温州市社会保障·市民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障·市民卡(以下简称市民卡)管理,方便市民办理个人相关社会事务,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管理社会事务的效能,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0﹞37号)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民卡,是指由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行的,具有信息存储、信息查询和交易支付等功能,用于办理各项社会事务和享受公共服务的集成电路卡。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民卡基础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市民卡的申领、制作、发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市民卡系统建设与应用的规划、协调、宣传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经信、公安、民政、住建、交通运输、卫生、文广新、教育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民卡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温州市市民卡管理服务中心为市民卡信息资源管理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市民卡相关基础信息的管理;

  (二)市民卡信息资源库与信息交换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辖的市民卡管理综合机构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统称市民卡服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市民卡信息采集、市民卡发放和推广应用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市民卡的信息采集、宣传、发放等工作。

  第七条  任何市民卡应用单位不得拒绝市民卡系统在本单位的应用,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市民卡存储的信息包括持卡人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等基础信息和持卡人在市民卡各应用领域中的有关业务信息。

  第九条  市民卡管理、服务及相关应用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障市民卡的安全应用,并在市民卡信息的采集、存储、交换和应用等环节保护持卡人的隐私。

  第十条  市民卡具有下列功能:

  (一)办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业务;

  (二)办理民政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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