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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苏州市区、吴中区和相城区社会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苏州市区、吴中区和相城区社会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苏人保规〔2012〕2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2022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医保规〔2022〕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医保办〔2023〕26号规定,继续施行。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9月12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9月12日。

吴中区、相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顺利推进吴中区、相城区与市区社会医疗保险的并轨,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吴中区、相城区社会保险与市本级实行并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12〕151号)精神,现就苏州市区、吴中区和相城区社会医疗保险政策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7月1日起调整以下政策

1.参保人员2003年4月1日前的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连续工龄,计算为职工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2003年4月1日后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仅指实际缴费年限。

职工首次参加医疗保险的最早补缴时间是2002年7月。

2.按照《苏州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 苏府〔2004〕139号)、《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苏州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意见》 ( 苏府〔2007〕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