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嘉建〔2018〕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建设局关于公布2021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建〔2021〕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嘉建〔2024〕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住建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建设交通局、嘉兴港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5〕7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98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15〕16号)、《
嘉兴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嘉政办发〔2018〕36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进一步规范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巩固和推广试点建设所取得的成果与经验,现就进一步加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具体要求如下:
一、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责任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海绵城市建设工作,要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主管处室,将海绵城市建设工作责任进行细化与落实。
二、明确海绵城市管控要求
城市增长边界范围内各类新开发建设和改建、扩建项目要严格落实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控要求。建制镇可参照执行。各阶段具体管控要求如下:
㈠ 规划许可阶段
对商业、办公、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在地块预评估中应参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或《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明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综合雨量径流系数等海绵城市指标,必要时可进行充分论证,地块出让或划拨时应在规划条件或规划要点中明确。
对工业等无需进行地块预评估的用地,参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或《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明确的海绵城市相关标准、要求,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综合雨量径流系数等海绵城市指标。
土地已划拨或出让但未建设的项目,通过协商激励、自愿选择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