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实施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黑财税〔2016〕20号 2016-7-5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财税〔2016〕53号
)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54号
)要求,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我省实施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国家列举品目适用税率。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我省国家列举品目矿产适用税率分别为:铁矿4%;金矿3.5%;铜矿5%;铅锌矿3.5%;石墨3%;高岭土3.5%;石灰石6%;煤层气1%;砂石1元/立方米;粘土1.5元/立方米。
二、关于国家未列举品目税目、征税对象、征收方式、税率
(一)方解石:征税对象为精矿(碳酸钙),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税率为4%。
(二)珍珠岩:征税对象为精矿(珍珠岩矿砂),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税率为5%。
(三)矿泉水:征税对象为原矿,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税率为4%。
(四)大理岩:征税对象为原矿,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税率为6%。
(五)地热:征税对象为原矿,实行从量定额征收,适用税率为3元/吨。
(六)其他金属矿:参照距离最近省份同类矿山确定征税对象、征收方式和税率。
(七)其他非金属矿:征税对象统一确定为原矿,凡是有原矿交易价格或能找到原矿公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