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鄂人社发〔2019〕2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厅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鄂人社发〔2020〕4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本级现行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鄂人社函〔2022〕13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60号)、《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提升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质量的若干意见》 ( 鄂人社发〔2018〕6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创新监管方式,完善便民服务,优化营商环境,有力提升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质量,现就规范全省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对象
从事经营性服务活动的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行政许可范围
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以从事以下职业中介活动:
1.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
2.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
3.收集和发布人力资源供求信息;
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信息服务;
5.组织开展现场招聘会;
6.开展网络招聘;
7.开展高级人才寻访服务;
8.其他法律法规中明确行政许可的业务项目。
(三)申请条件
1.有明确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服务场所和办公设施;
3.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4.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力资源服务相关资格证书或参加过人力资源服务从业培训的专职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材料
1.《湖北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政许可申请表》(附件1);
2.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从业人员与服务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人力资源服务相关资格证书或人力资源服务从业培训证复印件。
(五)审核程序
1.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的决定,并出具《湖北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政许可(备案/书面报告)受理回执》(附件2)。
2.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湖北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政许可(备案/书面报告)不予受理回执》(附件3),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
3.各地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
4.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核实或现场核查的,应指派至少2名工作人员进行。
5.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通过邮寄方式寄送,同时将准予行政许可情况进行公告。
6.对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人力资源服务备案
(一)备案范围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以下业务的,需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1.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
2.就业和创业指导;
3.人力资源管理咨询;
4.人力资源测评;
5.人力资源培训;
6.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
7.其他法律法规中明确需要备案的业务项目。
(二)备案材料
申请机构需提交《湖北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备案(书面报告)表》(附件4)。
(三)备案程序
1.各地应当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所提交材料进行审核。
2.申请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由经营性机构补正齐全后再次进行审核。
3.对符合要求的机构予以备案,并依法送达《湖北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回执》(附件5),同时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机关门户网站上公示有关内容。
三、书面报告管理
(一)书面报告范围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办以下事项的,应当自工商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相应书面报告:
1.设立分支机构;
2.变更登记事项;
3.终止经营活动。
(二)书面报告程序
1.设立分支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交《湖北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备案(书面报告)表》(附件4)和相关佐证材料,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2.变更登记事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交《湖北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备案(书面报告)表》(附件4)和工商变更登记证明复印件,报送工商登记所在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3.终止经营活动: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交《湖北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备案(书面报告)表》(附件4)和工商注销登记证明复印件,报送工商登记所在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4.以上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同时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还需提交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5.受理材料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出具《湖北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政许可(备案/书面报告)受理回执》(附件2)。
四、年度报告公示
(一)报告内容
1.上年度整体经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