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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标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全文失效】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标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全文失效】
鄂自然资规〔2020〕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及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鄂自然资公告〔2023〕2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及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鄂自然资公告〔2024〕3号规定,全文失效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各相关单位:

《湖北省自然资源标准管理暂行规定》已于8月27日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8月31日



湖北省自然资源标准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自然资源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自然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自然资源厅加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评估、确权登记、保护、资产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生态修复和地质防灾减灾等业务,以及土地、地质矿产、测绘地理信息等自然资源领域标准(以下简称自然资源标准)的申报、实施和监督等程序管理,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按照归口管理、分工负责、共同推进原则,做到规范、公开、透明和社会公众参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促进自然资源科技进步和事业发展。

第四条 省自然资源厅根据职责配合自然资源部、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指导、协调、组织和监督全省自然资源标准工作。

相关行业协会、学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单位(以下简称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推荐标准起草单位拟申报的标准草案等材料。

标准起草单位根据专业范围和需求,开展自然资源标准研究,提出标准项目立项申请;配合省自然资源厅做好标准申报、实施(初审、检查、复审)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自然资源厅根据湖北省年度地方标准立项指南、自然资源部的自然资源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以下统称标准立项指南),在全省自然资源系统,有关单位等范围内组织开展自然资源标准立项申报工作。

其他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也可以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自然资源标准项目立项申请。

第六条 自然资源标准项目申报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标准立项指南要求;

(二)标准起草单位不少于2个,且具有法人资格;其他非法人组织或公民申报的,应与不少于2个法人单位联合申报;

(三)拟申报的自然资源标准项目涉及多个部门管辖的,标准牵头起草单位应做好沟通协调,确定申报的行政主管部门;

(四)拟申报自然资源标准修订项目的,应重点说明修订工作主要内容和理由;

(五)拟申报自然资源标准制(修)订项目的,须经本单位的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六)申报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填写规范,签章齐全。

第七条 申报自然资源标准项目立项,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管理部门申报标准项目立项申请报告;

(二)标准申报项目建议汇总表;

(三)标准项目申报表;

(四)标准草案;

(五)标准查新报告;

(六)需要申报的其他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