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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社厅印发《关于加强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人社厅印发《关于加强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鄂人社函〔2011〕22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本级现行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鄂人社函〔2022〕13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



关于加强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根据《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鄂办发〔2008〕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鄂人社发〔2010〕4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一、建立岗位管理年度认定制度。各主管部门、各事业单位应按管理权限,掌握各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年度动态情况,实现规范的岗位聘用动态管理,并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所属事业单位上年度聘用岗位异动情况。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综合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动态变化情况以及各事业单位的发展要求,对各事业单位岗位聘用情况进行年度认定。认定结果作为本年度核定工资待遇的依据。

二、建立岗位核减制度。每年度进行岗位聘用情况认定时,同步办理岗位核减手续。凡首次设岗数量超出目标设岗数量的单位,对人员退休或解聘等空出的岗位实行核减,不得续用;未超出目标设岗数量的单位可续用。

特设岗位人员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批准设立特设岗位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核销该岗位。

三、建立岗位增设报批制度。已实施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时,设置拟聘具体岗位一般不得突破目标岗位设置方案。因事业发展、职能调整、引进人才以及其它原因需增设岗位的,应提出岗位总量增设及相应调整各级岗位结构比例的申请,按人事管理权限,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批。对未经申报自行增设的岗位,不予认定。

对专业技术四级及以下岗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控制在规定的比例范围内;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必须严格控制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的岗位数以内。

经批准设置特设岗位的事业单位,需向省或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批核准,涉及特设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的,应按程序逐级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