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衢政办发〔2015〕5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政办发〔2021〕3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宣布废止和决定修改部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衢政办发〔2023〕4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10日
衢州市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实施意见
为科学有序应对极端天气,强化应急响应措施的组织实施,构建完善全市共同防范和应对灾害的应急响应机制,有效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浙江省气象条例》、《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办法》、《衢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我市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当市、县(市)气象台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时,对应区域内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所称“气象灾害”,特指暴雨、台风、暴雪、道路结冰。
二、停课安排
(一)市、县(市)气象台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后,各中小学校(含幼托园〔所〕、中等职业学校等,以下统称“学校”)要获取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及时转发,做好与学生、家长的沟通对接。学生家长要切实履行好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
(二)当日6:00(含)前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且极端天气持续的,学校要全天停课,并对因不知情等原因到校的学生做好相应安排。
(三)当日6:00后至第一节课上课前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且极端天气持续的,学校要灵活安排教学活动,对延误到校(未到校)的学生不作迟到(缺课)处理。为学生上学提供交通工具的学校,要落实相应措施,切实保障学生交通安全。
(四)当日上课期间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且极端天气持续的,学校可继续上课,同时要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五)当日下午学校放学前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或放学时仍未解除气象灾害红色预警的,由学校与家长做好沟通,落实学生放学途中的交通安全措施,保障学生安全。
(六)当部分区域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时,在该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