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中心城区人力客运三轮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2〕12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2〕2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5〕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中心城区人力客运三轮车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6日
湖州中心城区人力客运三轮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力客运三轮车管理活动和经营活动,维护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州中心城区范围内人力客运三轮车经营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湖州中心城区三轮车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三管办”)具体负责组织市公安、交通运输、工商、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人力客运三轮车营运进行日常监管,做好相应的服务质量、道路交通安全、城市市容环境、营运秩序等有关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湖州中心城区范围内人力客运三轮车依法实行总量控制。
从业人员实行年龄控制和依申请提前退出,并执行一次性经济补助政策。
第五条 符合总量控制规划的从业人员实行登记制,发给统一的登记标志。
符合总量控制规划的人力客运三轮车,按照《浙江省非机动车登记工作规定(试行)》进行登记,发放专门号牌。
第六条三管办应当指导人力客运三轮车从业人员成立人力三轮车客运行业协会。行业协会依法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进行行业自律,协助管理部门维护运营秩序。
第二章从业人员和车辆
第七条中心城区内人力客运三轮车总量确定为原经登记的人力客运三轮车,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逐步减少。从业人员应当身体健康,具有正常营运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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