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市级审批和管理权限下放后房地产项目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杭建房发〔2015〕15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1年7月15日)规定,继续有效
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住建局,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进一步下放建设工程项目相关市级审批和管理权限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14〕117号)要求,从2014年10月起,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部分审批管理权限下放至有关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承担。为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部分审批管理权限下放工作的落实和衔接,规范审批要求、加强动态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下放审批事项的内容、范围与承接部门
(一)内容: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形象进度核准;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备案。
(二)范围与承接部门
1、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西湖风景名胜区等重要区块项目,跨区县(市)行政区域和流域的建设项目,市属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建设项目,《杭州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清单(2014年本)》规定的市级核准权限项目,市级单位作为建设主体并由市发改委批复立项的市区两级政府共同投资项目,均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相关行政审批工作。
2、各区(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以下简称主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负责本级政府投资及区属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建设项目、本辖区内社会性投资(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区级单位作为建设主体的市区两级政府共同投资项目的行政审批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下放后的工作职责
(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明确下放审批事项的业务操作要求,制定统一、规范的办事流程和申报材料清单(详见附件);指导和协调各主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在承接或行使下放审批事项权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监督检查各主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承接下放审批事项后的运行情况。
(二)各主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切实履行审批管理职能,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对程序是否到位、因行使相关行政审批而引起信访答复、投诉处理、行政应诉等负责;及时将下放事项审批情况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做好数据统计、信息公开和项目资料归档等工作。
三、进一步明确有关工作要求
1、严格审批管理。各主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要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前期培训要求和移交的操作规程,严格依法依规承接、行使下放审批权限,不得随意增加、减少申报材料和审批环节,不得随意更改办理要求。
2、注重及时报备。建立下放事权审批情况报告制度,各主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应明确专人作为信息联络员,并于每月2日前将上月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形象进度核准、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备案的审批情况明细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加强监督服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业务处室要切实加强对各主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不定期对下放的审批权限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规范有序运行。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予以通报并责令及时纠正。各区、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业务处室沟通联系。
附件:1、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形象进度核准流程
2、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流程
3、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备案流程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3月18日
( 联系电话:87027917)
附件1:
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形象进度核准流程
(一)窗口受理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即申请材料的种类、数量是否符合规定;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形式,是否存在明显的书面错误、装订错误或其他错误。
2、 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出的形象进度核准申请,应根据下列具体情况,向申请人出具相应的书面回执。
(1)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种类、数量,应当予以受理,并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2)补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通知申请人补充更正。可以当场补充更正的,应当当场通知申请人补充更正;申请人当场不能进行全部补充更正的,将需要补充更正的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退回全部申请材料,当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时,委托手续应完备、符合规定条件。
(二)现场检查
审批处工作人员到工程现场对工程进度进行踏勘。
(三)经办人初审、领导审核批准
现场检查形象进度符合要求的,经办人员提出初审意见。审查要点如下:
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结论意见是否准确明晰,人员签字、单位印章与实际是否相符有效。
2、申请表上所有印章与单位是否一致,监理单位对本次申请进度核准的结论与进度是否准确。
3、对符合要求的,同意形象进度核准申请。
(四)发证
由窗口核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形象进度核准单》批准文件。
(五)办理结果送达申请人
(六)申报材料清单:
1、 《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形象进度核准申请表》1份
2、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原件校验)
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复印件(原件校验)
4、 商品房批准(计划)文件复印件
5、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原件校验)
6、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必要文件
附件2: 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流程
一、预审
对建设单位提供合同确认必需的文件和材料进行资料审核,审核其合法性和完整性;必要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先进行现场踏看,了解项目建设进度情况。
二、召开合同确认会议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配套内容,组织市城管办、所在区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对配套公建内容进行检查,检查配套设施及相关内容是否按规定建成并符合交付使用条件。
会议议程:
1、建设单位汇报项目建设基本情况、审批与验收情况、配套项目建设情况;分期建设的项目须汇报整个项目基本情况和本期建设的情况。
2、与会部门审查相关资料。建设单位应在会上提供项目相关资料:整个项目审批和竣工验收资料,配套项目建设及竣工资料,给排水、燃气、电力、电信、有线电视、邮政、环卫、道路等市政基本设施建设及竣工资料。
3、与会各部门现场踏看住宅区的配套设施建设情况。
4、各部门发表确认意见,并在合同确认分项意见书上签署意见。
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合同确认会议小结。
三、建设单位根据有关部门意见进行整改
四、整改完毕后,处室受理,窗口发放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
五、送达申请人
六、材料清单:
1、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