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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档案资料征集办法的通知【停止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档案资料征集办法的通知【停止执行】

绍政办发〔2014〕15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停止执行部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的通知》(绍政办发〔2023〕45号规定,停止执行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绍兴市档案资料征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31日


绍兴市档案资料征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档案资料保护,做好散存、散失档案资料的征集工作,防止档案资料的损毁和流失,维护档案资料的完整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浙江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资料,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本办法所称的档案资料征集,是指本市各级国家档案馆(以下简称“档案馆”)依照本办法将散存的档案和其他有关文献资料收集进馆的行为。

  第三条  市县两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资料征集工作的领导,将档案资料征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市县两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档案资料征集工作,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档案馆征集档案资料,查处档案资料征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档案馆负责征集本馆保管范围内的档案。

第二章  档案资料征集

  第六条  档案资料征集范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本市行政区域内组织及个人形成的档案资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资料,主要包括:

  1.副省级以上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副市(地)级以上领导,区、县(市)党政主要领导在绍兴从事公务活动形成的各种文字材料、照片、声像等档案资料。

  2.原籍绍兴或者在绍兴活动过的知名人士、专家学者、艺术家、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战斗英雄、革命烈士以及担任正厅级(正师级)以上领导职务者(含同级)的档案资料。

  3.外国和国际组织领导人、知名人士在绍兴活动形成的档案资料。

  4.绍兴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重要事件、严重自然灾害形成的档案资料。

  5.绍兴市出版的反映市情、市貌的文史资料,各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群众团体的章程及印发的刊物等档案资料。

  6.绍兴籍作者在国家级刊物发表作品的手稿和出版物;外地作者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的反映绍兴人和事的作品。

  7.文革期间群众组织有代表性的档案资料,如:各种小报、个人日记、照片、漫画、张贴宣传品等。

  8.计划经济时期发行、流通、使用过的各种票证。

  9.绍兴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资料。

  10.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国际组织及个人捐赠形成的各类档案资料。

  11.古书画,如名人名家遗作;古文献,如谱牒、契约、老照片(底片)、善本、孤本、雕版等。

  12.绍兴行政区域内著名村镇、知名企业、名优产品、绍兴老字号档案资料。

  13.具有保存价值、绍兴地方特色的其他档案资料。

  第七条  征集档案资料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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