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档案资料征集办法的通知【停止执行】
绍政办发〔2014〕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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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绍兴市档案资料征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31日
绍兴市档案资料征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档案资料保护,做好散存、散失档案资料的征集工作,防止档案资料的损毁和流失,维护档案资料的完整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浙江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资料,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本办法所称的档案资料征集,是指本市各级国家档案馆(以下简称“档案馆”)依照本办法将散存的档案和其他有关文献资料收集进馆的行为。
第三条 市县两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资料征集工作的领导,将档案资料征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市县两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档案资料征集工作,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档案馆征集档案资料,查处档案资料征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档案馆负责征集本馆保管范围内的档案。
第二章 档案资料征集
第六条 档案资料征集范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本市行政区域内组织及个人形成的档案资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资料,主要包括:
1.副省级以上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副市(地)级以上领导,区、县(市)党政主要领导在绍兴从事公务活动形成的各种文字材料、照片、声像等档案资料。
2.原籍绍兴或者在绍兴活动过的知名人士、专家学者、艺术家、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战斗英雄、革命烈士以及担任正厅级(正师级)以上领导职务者(含同级)的档案资料。
3.外国和国际组织领导人、知名人士在绍兴活动形成的档案资料。
4.绍兴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重要事件、严重自然灾害形成的档案资料。
5.绍兴市出版的反映市情、市貌的文史资料,各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群众团体的章程及印发的刊物等档案资料。
6.绍兴籍作者在国家级刊物发表作品的手稿和出版物;外地作者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的反映绍兴人和事的作品。
7.文革期间群众组织有代表性的档案资料,如:各种小报、个人日记、照片、漫画、张贴宣传品等。
8.计划经济时期发行、流通、使用过的各种票证。
9.绍兴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资料。
10.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国际组织及个人捐赠形成的各类档案资料。
11.古书画,如名人名家遗作;古文献,如谱牒、契约、老照片(底片)、善本、孤本、雕版等。
12.绍兴行政区域内著名村镇、知名企业、名优产品、绍兴老字号档案资料。
13.具有保存价值、绍兴地方特色的其他档案资料。
第七条 征集档案资料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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