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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发改委温州市城管与执法局 温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温州市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发改委温州市城管与执法局 温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温州市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温财综〔2016〕168号

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公用集团,各区(功能区)财政局、发改委(物价局)、城管与执法局、水利局:

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建设节水型社会,贯彻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根据《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省政府令第237号)、《 浙江省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综〔2012〕27号)等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物价局)、市城管与执法局、市水利局联合制定了《温州市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市(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应根据《 浙江省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综〔2012〕27号)及本《办法》规定,做好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的征收工作。


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温州市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温州市水利局

2016年5月23日

温州市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建设节水型社会,根据《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省政府令第237号)、《 浙江省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综〔2012〕2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区范围内取用城市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简称“用水户”)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的征收管理。

第三条取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水户,实际用水量超过核定用水计划的,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是本市的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和计划下达、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工作。

市水利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物价局)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市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 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属于国有资源类政府非税收入,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资金直接通过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汇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六条用水户应做好计量设施的维护管理,协助抄表人员定期抄表;如遇计量设施更换,做好数据的衔接工作。

第七条用水户用水计划由城市节水主管部门根据用水户申请、行业用水定额、用水户前3年的用水计划、水资源承载能力及供水能力等因素核定。

(一)用水户用水计划一般按用水定额确定;

(二)基本无生产用水的工业企业(如电子、服装、装配企业等)按相近用水定额确定用水计划;少量附属设施用水按实计入用水计划;

(三)无(相近)用水定额或计划用水量的用水户和季节性用水户按前3年月平均取水量确定用水计划;

(四)基建用水按建设周期、建筑面积和用水定额测算并确定用水计划。

第八条用水计划和超计划用水量调整。

(一)用水户因扩建、改建、产品结构调整以及产量、人员的增加等原因,原有的用水计划无法满足其生产、生活需要的,可申请调整用水计划。经批准后方可按重新核定的水量用水。

(二)用水户因产品结构、产量、人员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实际用水量不足核定计划用水量70%时,应及时向计划核定部门汇报,城市节水主管部门有权根据用水户实际用水量及时调整用水计划,用水户按新核定的水量用水。

(三)用水户向城市节水主管部门提出调整用水计划申请,附有关证明文件和材料,详细说明调整用水计划的理由,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四)需开展水量平衡测试或用水节水评估的用水户应在3个月内完成测评。测评的3个月内暂不执行超计划加价收费。城市节水主管部门根据用水户水量平衡测试或用水节水评估的结果,决定是否同意调整用水计划。

第九条用水户应当按照核定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计划内的用水,按照规定价格交纳水费;超过用水计划用水的,超过部分除按照规定价格交纳水费外,还需按照下列标准缴纳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

(一)超计划用水量20%(含)以下部分,按现行水价的1倍缴纳;

(二)超计划用水量20%以上、30%(含)以下部分,按现行水价的2倍缴纳;

(三)超计划用水量30%以上部分,按现行水价的3倍缴纳。

第十条供水企业应按规定时限抄表,并按月将抄表情况提供给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城市节水主管部门根据抄表情况及用水计划对用水户用水情况实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