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规模农产品生产者信息库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农质发〔2017〕3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农法发〔2023〕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厅各单位:
根据《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我厅制定了《浙江省规模农产品生产者信息库动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农业厅
2017年9月11日
浙江省规模农产品生产者信息库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规模农产品生产者管理,建立省级规模农产品生产者信息库,有效落实生产者第一责任,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模农产品生产者信息库指当地乡镇政府对辖区内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经工商登记的合作社、家庭农场、企业以及其他一定规模生产者的信息进行调查、登记、核实,经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录入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信息平台所形成的信息资源。
第三条 规模农产品生产者信息应包括主体名称、工商登记代码(或规模生产者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详细地址、地理坐标、主体类别、产品认证等必要的基本信息,以及生产规模、生产品种、合格证使用等生产、管理信息。
第四条 各级应建立规模农产品生产者信息库,对信息库实现动态管理,乡镇政府负责对辖区内规模农产品生产者进行检查、核实,对发生变化的生产者应及时修改信息,并填报生产主体信息变动核实登记表(附件),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审核后录入。
第五条 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应如实填报信息,若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应及时报所在地乡镇政府,经乡镇政府核查后报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入库,其他生产信息可自行修改;同时按规定实现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如实填报合格证、追溯码、“三品一标”等使用信息。
第六条 规模农产品生产者纳入信息库管理是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项目扶持、农业展会、品牌认定、信用评价等支持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规模农产品生产者信息变动核实登记表
附件
规模农产品生产者信息变动核实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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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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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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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乡镇(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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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名称/规模户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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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营业执照号)/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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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类别(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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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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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坐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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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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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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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信箱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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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类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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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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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认证(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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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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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纬(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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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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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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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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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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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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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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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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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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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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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421******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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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龙头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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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业大道往北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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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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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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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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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9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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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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蔬菜、水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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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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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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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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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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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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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主体类别: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规模户。
2.地理坐标:以“度”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6位。
3.产品类型:粮食、蔬菜、草莓、杨梅、葡萄、柑橘、梨、桃、香菇、草菇、金针菇、木耳、畜禽、茶叶、中药材、蚕桑、食用花卉、其他。
4.生产规模的单位:亩、头、羽、群、只、尾、吨。
5.产品认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有机农产品认证、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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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主体): (签字/盖章);是否同时注册其他类型主体:□是,□否;同时注册的其他主体名称: ;核实人(监管人员): (签字);当地乡镇政府(盖章): 年 月 日
《浙江省规模农产品生产者信息库动态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2019-03-11 信息来源:省农业厅
浙江省农业厅起草的《浙江省规模农产品生产者信息库动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近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一)《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有要求。2016年12月1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了《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其中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明确了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实行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和食品生产企业、农产品销售者、餐饮服务企业索取农产品合格证的要求,并明确了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的责任;浙江省农业厅印发《关于开展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大调查和推进合格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全省已于6月完成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大调查工作,并建立规模农产品生产者主体信息库。为有效贯彻《规定》精神,《管理办法》作为配套政策应及时出台。
(二)《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有要求。《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合格证出具与使用的宣传、指导和管理工作,县级应用信息化手段建立本辖区内开具合格证的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名录及具体的管理制度。《管理办法》的推出将有效推动主体信息库内规模农产品生产者的更新交替,更符合操作实际,更有利于构建合格证使用管理的长效机制。
(三)落实中央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要求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加快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食用农产品是食品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合格证管理方式,可有效倒逼生产经营主体落实责任,转变农业生产方式,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管理办法》可为规模农产品生产者的监管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
综合上述三方面原因,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本《管理办法》共分七条。分别对建立规模农产品生产者信息库的意义、信息库定义、规模农产品生产者信息的内容、规模生产者信息动态管理相关责任义务、管理方式、施行日期等进行了规定。主要内容有:
1.关于规模农产品生产者信息库的定义。规模农产品生产者信息库指当地乡镇政府对辖区内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经工商登记的合作社、家庭农场、企业以及其他一定规模生产者的信息进行调查、登记、核实,经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录入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信息平台所形成的信息资源。
2.关于规模农产品生产者信息的内容。规模农产品生产者信息应包括主体名称、工商登记代码(或规模生产者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详细地址、地理坐标、主体类别、产品认证等必要的基本信息,以及生产规模、生产品种、合格证使用等生产、管理信息。
3.关于规模生产者信息动态管理相关责任义务。各级应建立规模农产品生产者信息库,对信息库实现动态管理,乡镇政府负责对辖区内规模农产品生产者进行检查、核实,对发生变化的生产者应及时修改信息,并填报生产主体信息表,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审核后录入。
4.关于规模生产者信息动态管理方式。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应如实填报信息,若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应及时报所在地乡镇政府,经乡镇政府核查后报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入库,其他生产信息可自行修改;同时按规定实现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如实填报合格证、追溯码、“三品一标”等使用信息。
三、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浙江省农业厅质监处王健,联系电话:0571-86757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