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商务局 杭州市应急管理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商务〔2020〕124号
各区县(市)、钱塘新区、西湖风景名胜区商务主管部门、应急管理局、财政局: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保障受影响人员基本生活,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了《杭州市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发布,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商务局 杭州市应急管理局 杭州市财政局
2020年5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杭州市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保障受影响人员基本生活,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浙江省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杭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救灾物资,是指各级财政安排资金,由商务部门负责储备管理,专项用于紧急抢救转移安置突发事件受影响人员和安排受影响人员生活的各类物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做好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工作,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提出本级救灾物资储备需求,组织编制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同级商务部门、财政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提出动用决策,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商务部门根据本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救灾物资的购置、储备、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应急管理部门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拨;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救灾物资装卸、运输等运力保障和提供公路道路通行等信息;财政部门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根据救灾物资购置计划,负责审核并落实年度救灾物资购置和储备管理等经费预算。
第三条 救灾物资储备应当坚持市级和区、县(市)分级负责、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和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救灾物资坚持定点储存、专项管理、无偿使用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向受影响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区、县(市)救灾物资储备品种和数量应当能够保证当地一般灾害情况下救灾工作的需要。多灾易灾和转移安置人员较多的区、县(市)应适当增加储备数量。
第六条各级救灾物资原则上存储在本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对一些具有特殊储备要求、不宜长期储存、使用量大而储备不足的物资,可以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政策规定委托具备一定生产经营和储备能力的相关企业协议储备。
第七条救灾物资年度购置计划应当在保持总量的前提下,按照使用消耗多少购置多少、轮换出库多少补充多少的原则进行安排。
第二章 购置和经费保障
第八条 市和区、县(市)应急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年度自然灾害趋势研判和救灾物资使用情况,商同级商务、财政部门确定本级救灾物资采购计划,所需经费按规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 救灾物资采购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在重特大自然灾害、突发疫情救助急需等特殊情况下,由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商务部门提出紧急采购计划,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由商务部门按“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可依法定程序进行紧急采购。紧急采购活动完成后,其采购项目的品种、数量、单价等结果应当在政府网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救灾物资储备品种应涵盖受影响人员基本生活所需物品和救灾应急救援所需设备。主要包括生活保障用品类、生活保障设施类和应急救援类等物资,并根据当地灾害特点和历年物资使用等情况进行购置和储备,具体可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应急保障重点物资分类目录(2015)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15〕825号)。
第十一条不宜长期保存的食品类救灾物资原则上由商务部门委托交通便利、供货能力强,且能在接到调拨指令后12小时内将救灾物资送达灾区指定地点的有关生产经营企业协议储备,实行委托定点代储。
第十二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避灾安置场所内救灾物资储备和管理规范》(DB33/T 2158-2018)的有关要求,督促指导区、县(市)、乡镇(街道)、村(社区)落实避灾安置场所的救灾物资储备。
第三章 仓储管理
第十三条救灾物资储备管理遵循分级储备、权责对应、管理科学、保障有力的原则,采取救灾物资储备库储备为主、委托商(厂)家代储为辅两种方式。
第十四条 救灾物资实行封闭式管理,专库存储,专人负责。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应建立健全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完善物资出入库手续,确保救灾物资账、卡、物一致。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民函〔2009〕245号),建设与本级救灾物资储备和应急保障需求相匹配的救灾物资储备库,建库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多灾易灾、交通不便的偏远山区应当设置救灾物资储备分库。库房应避光、通风良好,有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污染等措施。
第十六条救灾物资入库实行验收制度,严格验收程序和数量、质量把关。对新购置的救灾物资,承(代)储单位应当对品种、数量、规格、型号、生产日期等进行核对和质量抽检。对质量不符合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应退回或责令供货方整改,待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并在验收工作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将验收入库情况报告商务部门。救灾物资如需要质量鉴定,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质检机构进行检测。
第十七条 救灾物资储存应当做到:
(一)标签规范,货位卡应标明物资品名、规格、型号、生产企业、数量、生产日期、入库时间和保质期等。
(二)分类存放,码放安全、整齐、美观,留有通道,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危禁物品。
(三)库存物资必须按月、季、年进行定期盘库,做到账账、账实、账卡相符,并按月及时(每月5日前)报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救灾物资的储存、使用时间原则上不能超过规定年限。承(代)储单位应当加强日常维护保养,确保库存物资储存安全、质量良好。
第四章 调拨管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救灾物资储备库建立应急值守制度,实行汛期及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应急期间24小时值班制度,协调装卸、运输等事宜,配置开展应急工作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装备,保证随时可开展物资调运工作。
第二十条 灾害发生后,受灾的区、县(市)应先使用本级储备的救灾物资,在本级物资不能满足救灾需要的情况下,可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申请调拨。
第二十一条 申请使用上级物资,由受灾地政府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抄送上级商务部门。经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后向商务部门下达调用指令,商务部门根据指令下达调拨通知单,救灾物资所在地商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协调组织调运。
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突发事件发生时间、地点、种类、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数量;需要救灾物资种类、数量;本级储备救灾物资总量,已使用本级储备救灾物资数量;申请上级调拨救灾物资的种类和数量及接收地点、接收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
第二十二条救灾物资调拨分为一般情况和紧急情况。一般情况是指根据灾害风险预警,对可能发生灾害的地区提前调拨市级救灾物资的情况。紧急情况是指灾情发生,当地救灾物资不足以满足救灾工作需要,需紧急申请调拨市级救灾物资的情况。
(一)一般情况。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本级储备救灾物资动用决策建议,通过书面形式向商务部门及受灾地政府分别发出调拨、接收通知。
(二)紧急情况。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根据灾情发展实际情况提出本级救灾物资动用决策建议,以电话形式向商务部门及受灾地政府分别发出调拨、接收通知。紧急情况下,申请使用救灾物资可先口头或电话报告,10个工作日内补办书面申请手续。
具体按《关于建立救灾物资储备使用管理联动机制的通知》(杭应急〔2019〕24号)执行。
第二十三条根据受灾地区的需求和全市救灾物资储备情况,市级可以统筹就近调拨有关区县市的救灾物资支援灾区。按照“谁受益、谁承担”原则由受灾地区进行结算。
第二十四条 救灾物资运力保障,原则上由商务部门负责牵头、协调组织,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落实,并与物流、运输企业签订救灾物资应急运输装卸配送协议;发生重特大事件所需运力和通行由市应急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协调驻杭部队、武警、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实施联动保障。
第二十五条 调拨各级救灾物资所产生的运输费和人工装卸费等费用,由各级财政承担,具体由各级商务部门(承储单位)结算。
第二十六条 受灾地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上级调拨的救灾物资及时进行卸载接收、清点验收,并出具接收手续,及时反馈调出单位。如发生数量或质量问题,应及时协调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向负责调出的商务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章 发放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救灾物资发放要做到规范有序、公开透明、账目清楚、手续完备。每次救灾物资发放应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并将发放明细在乡镇和村(社区)进行公示。
第二十八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救灾物资的使用维护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指导使用者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教育使用者爱护救灾物资,不得私自出售、出租和抛弃。
第二十九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根据救灾物资的使用功能,将救灾物资分为可回收类和非回收类物资。
救灾物资使用结束后,受灾地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本着“节约资源、充分利用、应收尽收”的原则,对未使用或者可回收利用的救灾物资及时进行整理、归集和回收。回收的物资可由受灾地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安排使用,有明确要求的应送达相关救灾物资储备库储备。
受灾地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救灾物资回收工作,由应急管理部门与商务部门做好回收物资的交接。商务部门负责对回收物资进行清洗消毒、维护保养、整理包装,作为当地救灾物资重新登记入库储备。市级救灾物资中的应急救援设备等物资回收后作为市级储备重新登记入库。
对非回收类救灾物资,发放给受灾人员使用后不再回收。
救灾物资回收工作完成后,受灾地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商务和财政部门,及时将本级调拨救灾物资的使用、回收、损坏、报废等情况报上级应急管理、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
第六章 物资处置
第三十条承储单位对接近正常储备年限的救灾物资,报经本级商务、应急管理和财政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进行轮换。生活救助类物资,可酌情支持本级人民政府用于冬春救助或临时救助;装备器材类物资,参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三十一条救灾物资储备年限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各类物资老化试验结果等因素确定,按生产日期开始计算(救灾物资储备年限详见附表)。
第三十二条 各级申请报废救灾物资按以下规定和程序进行:
对未达到储备年限非人为破损申请报废的,经聘请具有资质的专业技术鉴定机构鉴定,或组织相关领域5位以上专家做出技术评定后,报同级商务部门研究同意后,若救灾物资为本级财政资金采购的,报同级财政、应急部门备案;若救灾物资为上级部门调拨的,报上级财政部门、应急、物资部门备案。
对达到储备年限的本级储备救灾物资报废,经商务部门研究同意后,若救灾物资为本级财政资金采购的,报同级财政和应急部门备案;若救灾物资为上级部门调拨,需报上级财政、应急、物资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报废处置需符合环保和废弃物处理有关安全管理要求,对无残值的救灾物资可采取直接销毁方式处理,具有一定残值的救灾物资可采取公开竞拍等方式,按废品销售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再生资源加工处理,并签订协议不得将报废物资流入社会。
第三十四条 报废产生的相关费用从救灾物资储备管理费中支出。救灾物资在回收报废处置中产生的残值收入,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已批准报废的物资,要及时做好台账处理。
第七章 统计管理与财务核算
第三十五条各级商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统计制度,规范救灾物资统计管理;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财会〔2017〕23号)政策,加强救灾物资的财务核算;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填报,确保数据真实可靠。
第三十六条 承(代)储单位应当根据调拨的救灾物资种类(含规格型号)、数量、批号、调运地点及时办理调拨出库手续,并将办理情况及运输等凭证复印件在发货后10个工作日内报商务部门。
各地商务部门应当于每季度末上报本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情况,包括储备物资的品种、数量、质量以及仓储管理等情况,同时抄送市应急管理局。
第三十七条 乡镇(街道)、村(社区)避灾安置场所的救灾物资由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统计汇总,并抄送同级商务部门。
第八章 监督和处罚
第三十八条 各级应急管理和商务部门应当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在规定的范围内公开救灾物资采购、储备、使用、报废等情况,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相关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管理不善,致使救灾物资发生损失的;
(二)未及时组织救灾物资调运造成后果的;
(三)因组织不力,导致安全事故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救灾物资的;
(五)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各区、县(市),钱塘新区和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可参照本细则制定本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本细则由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救灾物资储备年限参考标准
序 号
|
物 资 名 称
|
仓储时间
|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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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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框架式单、棉帐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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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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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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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网架式指挥帐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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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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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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厕所帐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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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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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电电池每6个月充电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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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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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篷涂层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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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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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棉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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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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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棉大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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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
|
|
7
|
棉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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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
|
|
8
|
多功能睡袋
|
5年
|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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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军床(钢管框架帆布床面)
|
6年
|
|
10
|
气垫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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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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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折叠床
|
6年
|
|
12
|
折叠桌、凳
|
6年
|
|
13
|
软体贮水罐、水桶
|
4年
|
|
14
|
背囊
|
6年
|
|
15
|
救灾帐篷专用炉
|
10年
|
|
16
|
灾民安置场地照明设备
|
10年
|
|
17
|
简易厕所
|
6年
|
|
18
|
净水器
|
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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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渗透膜耗材3年
|
19
|
毛巾、毛巾毯
|
5年
|
|
20
|
应急灯(锂电池)
|
8年
|
铅酸电池5年
|
21
|
草席
|
3年
|
|
22
|
雨衣、雨鞋
|
5年
|
|
23
|
救生衣
|
5年
|
|
24
|
橡皮艇
|
5年
|
|
25
|
冲锋舟
|
10年
|
|
26
|
柴油抽水机(手拉式启动)
|
8年
|
每三年维护发动一次
|
27
|
手电筒
|
8年
|
|
28
|
柴油发电机组(蓄电池启动)
|
15年
|
每月至少充电一次
|
29
|
防潮垫
|
5年
|
|
30
|
驱虫剂
|
2年
|
|
《杭州市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时间:2020-05-26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
一、制定背景
根据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浙江省应急管理厅、浙江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发布〈浙江省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的公告》(2019年第8号)精神,制定了《杭州市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围绕救灾物资管理体制机制、主体责任、储备方式、调拨时效、质量安全、资金结算以及储备库管理等重要环节,指导市、区、县(市)推动建立符合我市实情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明确3部门在体系建设中的具体职责。
二、主要亮点
《细则》着眼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建设全过程和各环节工作,强调分级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着力构建科学完备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切实增强紧急抢救转移安置突发事件受影响人员和安排受影响人基本生活的能力。主要亮点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强化部门协作和应急联动机制。在工作实践基础上,《细则》首次从政策层面对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建设中各有关部门具体职责进行了明确,指导市、区、县(市)进一步健全完善部门协作和应急联动机制,包括建立救灾物资储备资金保障机制,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和紧急调运机制,完善跨区域救灾物资援助机制,构建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救灾物资市场供应和质量安全保障机制等。
二是明确落实救灾物资分级储备主体责任。《细则》明出了市、区、县(市)救灾物资储备按照分级负责、相互协同的原则,合理划分事权范围,做好储备资金预算,落实分级储备责任,形成以市级储备为核心、区县市储备为支撑、乡镇和社区储备为补充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推动救灾物资储备下移到基层,最大程度提高救灾物资调运和发放时效,进一步提高救灾工作效能。
三是倡导调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细则》倡导要完善以政府储备为主、社会储备为辅的救灾物资储备机制,逐步推广协议储备、依托企业代储等多种方式,将政府物资储备与企业以及商业储备有机结合,将实物储备与协议储备有机结合,逐步构建多元、完整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
四是强调确保救灾物资质量安全。《细则》要求各级管理部门严格遵守救灾物资招投标采购制度,强化质量监督,建立库存救灾物资定期轮换机制,确保救灾物资质量合格、安全、可靠。《细则》还明确要求严格落实救灾物资储备库安全管理责任,统筹推进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切忌一哄而上、无序建设,避免“有库无用”、“有库无物”等情况发生,确保救灾物资储备库及存储物资绝对安全。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杭州市商务局
解读人:胡新平
联系电话:85257713
四、其他应当补充说明的内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