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政府采购询问、质疑和投诉处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甬财政发〔2018〕46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甬财法〔2022〕81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全文继续有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甬财法〔2023〕89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财政局、有关单位:
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是法律赋予供应商的知情权利和救济权利,询问、质疑和投诉处理的合法性是政府采购管理工作风险防范的重点。为强化我市政府采购询问、质疑和投诉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采购法条例》)、《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财政部令第87号》)、《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财政部令第74号》)、《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