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温市监规〔20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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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瓯江口分局、下属事业单位:
《温州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20年4月28日经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2020年6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时间:2020-04-30 来源: 市市场监管局
一、出台背景
新《标准化法》于2018年1月1日实施,它将我国标准体系分为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市场主导制定的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并明确规定: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赋予我市制定的“市级地方标准”的权限,并与“省级地方标准”同属于“地方标准”的范畴,在法律层面具有相同的地位。
随着温州经济社会的发展,许多领域需要对相关技术要求予以统一规范,对温州地方标准的需求量与日俱增。为加强温州市地方标准的管理,提高地方标准质量和水平,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地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温州实际,制定《温州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二)《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2020年1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公布);
(三)《浙江省设区的市地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2月9日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浙质标发〔2018〕16号);
(四)《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浙政令〔2010〕273号,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五)《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质标函〔2011〕397号 2011年12月15日发布)。
三、制定过程
2019年9月,温州市市场监管局标准化处根据《标准化法》、总局《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及其细则,参考北京、上海的做法,结合温州工作实践,开始调研、起草《办法》,形成初稿。
2019年11月12日,经标准化处几易其稿、几经认真审改后,又分别召集县(市、区)市监局标准化工作人员、市标院和市质协标准化专家,对办法进行研讨修改,2020年1月9日又专程请来省标准化院专家指导修改。总局《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