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菏政办发〔2020〕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菏政发〔2022〕3号)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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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31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直各单位,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7月16日第8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菏泽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确保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及其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是指为了保障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安全,按照民航技术标准划定的空间范围。
菏泽牡丹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各20公里的区域,主要覆盖牡丹区都司镇、安兴镇、沙土镇、皇镇乡、胡集镇,定陶区滨河街道办事处、天中街道办事处、冉堌镇、杜堂镇、半堤镇、孟海镇、黄店镇,开发区陈集镇,成武县汶上集镇、伯乐集镇,巨野县龙堌镇、柳林镇、太平镇,郓城县唐庙镇、黄安镇,鄄城县闫什镇、彭楼镇等区域。
本办法所称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是指为了保障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的正常工作,按照国家标准和民航行业标准划定,用以排除非民用航空的各类无线电设备和非无线电设施设备等产生的干扰所必需的空间范围,由设置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和民用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两部分组成。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综合协调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应急管理、行政审批、人民防空、气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相关县区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中国民用航空山东安全监督管理局(以下称民航管理机构)负责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所属民用机场的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民用机场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安全保护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义务,并有权举报危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安全的行为。
第七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及其限高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第八条 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应当符合机场总体规划。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应当书面征求民航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九条 在民用机场及其依法划定的净空保护区以外,对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筑物或者设施,应当依法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第十条 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设置22万伏及以上高压输电塔,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障碍灯和标志,使其保持正常状态,并向民航管理机构和机场管理机构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三)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四)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五)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物体;
(六)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七)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
(八)升放无人驾驶的航空器、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孔明灯、风筝或其他升空物体;
(九)燃放升空烟花爆竹;
(十)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十一)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十二)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第十二条 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发生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鸟类活动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驱赶或者其他必要的措施进行处置,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 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外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的,应当依法获得批准,并在批准的范围内施放。
施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发生非正常运行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的或者其他安全事故,施放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机场管理机构和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做好有关事故的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 民用机场新建、扩建的公告发布前,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存在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对由此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