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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7〕35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发〔2022〕7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

全省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近年来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但当前全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发展不够均衡,部分地区工作进展缓慢,依然存在着社会保障资金落实不到位导致被征地农民未能及时纳入社会保障等问题。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第93号令,以下简称省政府93号令)和《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社会保障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34号,以下简称省政府办公厅34号文),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得到切实保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基本原则

(一)刚性进保原则。根据省政府93号令的要求,要对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实行“刚性进保”,将这部分人员全部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做到“即征即保”、“应保尽保”,从根本上解决其社会保障问题。

(二)协作配合原则。各级国土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执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工作的通知》(苏劳社〔2009〕8号)、省政府93号令省政府办公厅34号文等有关政策的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通力合作,规范工作流程,定期、不定期召开协调会议,互通信息,共享数据,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三)审查审核原则。按照“分级审核”原则,各县(市、区)、设区市、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级做好征地项目中保障对象和保障资金落实的审查审核工作,未经审核同意,各县(市、区)、设区市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未落实到位的征地项目,不得开工。

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流程

(一)工作程序

1、各县(市、区)、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项目准备实施前,适时将被征地的权属、面积以及需安置保障的人数、类型等情况函告相应县(市、区)、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省政府93号令省政府办公厅34号文的规定产生被征地农民名单,在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示后,上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市、区)、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3、相关部门应向被征地村集体和农户宣传政策,调查、核实被征地农民情况,在对符合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进行登记的基础上,依据本县(市、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缴费标准和额度进行测算,按要求填写相关制式表格,并将上述情况及时报送国土资源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政策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前期预审报批工作。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县、市、省业务系统“分级审核”原则,省政府批准征地的,县(市、区)、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及到账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查;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县(市、区)、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及到账情况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5、各县(市、区)、设区市人民政府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进行批准并组织实施。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材料

1、各县(市、区)、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情况作综合说明。

2、上报省政府和国务院批准征地的,要填写《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核表》(附件1)、《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落实情况登记表》(附件2),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审核的主要依据。

3、财政部门提供的资金到账凭证。

4、国务院或省政府征地批准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5、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地方政府公告等。

三、其他工作要求

1、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报批审核和备案备查程序,自2017年3月2日省政府办公厅34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