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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人社发〔2017〕35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苏人社规〔2025〕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

全省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近年来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但当前全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发展不够均衡,部分地区工作进展缓慢,依然存在着社会保障资金落实不到位导致被征地农民未能及时纳入社会保障等问题。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第93号令,以下简称省政府93号令)和《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社会保障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34号,以下简称省政府办公厅34号文),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得到切实保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基本原则

(一)刚性进保原则。根据省政府93号令的要求,要对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实行“刚性进保”,将这部分人员全部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做到“即征即保”、“应保尽保”,从根本上解决其社会保障问题。

(二)协作配合原则。各级国土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执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工作的通知》(苏劳社〔2009〕8号)、省政府93号令省政府办公厅34号文等有关政策的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通力合作,规范工作流程,定期、不定期召开协调会议,互通信息,共享数据,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三)审查审核原则。按照“分级审核”原则,各县(市、区)、设区市、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级做好征地项目中保障对象和保障资金落实的审查审核工作,未经审核同意,各县(市、区)、设区市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未落实到位的征地项目,不得开工。

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流程

(一)工作程序

1、各县(市、区)、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项目准备实施前,适时将被征地的权属、面积以及需安置保障的人数、类型等情况函告相应县(市、区)、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省政府93号令省政府办公厅34号文的规定产生被征地农民名单,在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示后,上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市、区)、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