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税发[2013]74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稽查局、直属税务局,各市(州)、县(市、区)总工会:
为切实加强工会经费代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从2013年9月份起,省地方税务局、省总工会决定,利用两个月左右的时间,对本年度未足额申报缴纳的工会经费进行集中征缴。各级地税、工会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办税服务厅、外网网站和网上报缴税平台等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工作。
二、加强催报催缴。对于不按期申报缴纳工会经费的纳税人,要按照《关于明确各项代收费相关工作应用文书的通知》(吉地税发〔2013〕47号)规定,及时使用“代收费事项通知书”进行催报催缴,督促纳税人准确申报并及时入库。
三、加强数据应用。省地税局定期调取纳税人本年实际申报的工会经费,与其上年实际申报数额及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中申报工资额进行比对分析,并将比对结果下发至各市(州)地税局。各级地税机关对偏离程度较大的纳税人,要作为纳税评估或税务稽查的重点内容。在评估或稽查中,对于纳税人计提但未统一使用税收票证缴付的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加强部门配合。工会经费一律由地税部门代征,各级工会部门不得直接征收。工会经费一律由地税部门代征,各级工会部门不得直接征收。各级地税部门与工会部门要定期沟通情况、共享信息。对经催缴后仍不缴纳的纳税人,地税部门应填写“代收费事项转办单”移交同级工会部门;工会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欠费持续时间较长、数额较大的缴费人,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强制执行。
五、加强监督考核。各级地税部门要定期开展工会经费收入的调度分析,及时收集整理、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并将工会经费代征纳入年度绩效评估的范围,促进相关工作的有效开展。2013年4季度,省地税局将采取系统调取数据与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各地进行考核,发现应催报催缴而未催报催缴、应移交而未移交的,要追究直接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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