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农政发〔2022〕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农法发〔2023〕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渔业主管局),厅有关单位:
《浙江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经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1月30日
浙江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引导和促进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培育发展家庭农场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以农业及其衍生产业为主要收入来源,进行集约化、标准化、专业化适度规模生产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不以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为要件。
第三条 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坚持主体自愿、主动服务、应录尽录、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家庭农场名录依托“浙江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据库系统”和“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以下简称“名录系统”),实行数字化管理。
第五条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牵头协调、统筹推进全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工作。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辖区内家庭农场名录管理的指导、监督和评价。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辖区内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录入、审核、监测及信息更新等日常管理工作。
乡镇(街道)负责协助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开展名录系统录入、审核、监测及信息更新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数据录入
第六条 录入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的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家庭成员(包括婚姻和血缘关系)为主要劳动力、直接参与生产经营活动,长期雇工一般不超过家庭成员数。从事农旅融合或农产品加工的,须以农业生产为基础。
(二)经营规模适度。从事种植业的,种植面积一般在20亩以上,设施农业可适当放宽;从事养殖业的,年产值一般在15万元以上。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需根据当地农业生产基础条件、劳动力状况、农业科技水平、机械化程度等,确定本地家庭农场规模标准,防止“垒大户”。
(三)收入来源主要来自家庭经营的农业及其衍生产业。
第七条 家庭农场名录录入内容主要包括:
(一)家庭农场基本信息;
(二)家庭农场生产经营信息;
(三)家庭农场合作服务信息;
(四)家庭农场财政扶持、金融支持信息;
(五)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家庭农场自主录入信息,对所录信息真实性负责。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和乡镇(街道)应主动提供精准服务,指导、帮助家庭农场录入名录系统。
第九条 家庭农场名录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更新上一年度名录信息,信息更新录入时间为1月1日至4月30日。
第十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指导督促,确保家庭农场应纳尽纳、应录尽录。加强与市场监管、统计等部门合作,做好数据共享。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家庭农场名录管理的指导、服务、监督、培训等工作,明确责任处(科)室,落实专人管理。
第十二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每年对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信息开展1次以上的随机抽查,核实其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