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许可后规划监管的通知
温政办〔2010〕4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温政发〔2022〕17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温政办〔2025〕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建设行为,确保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6〕40号)、《浙江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办法(试行)》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许可后规划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项目竣工后无违法建设、实测建筑面积在合理误差范围内的,超出的建筑面积按原出让时的楼面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后不予处罚;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建筑面积,应按竣工时的楼面市场评估地价加倍补交土地出让金,并处以违法建设相应处罚。超出面积若存在不同功能的,按不同功能超出面积占总超出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合理误差范围内及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各功能面积指标,并补交相应的土地出让金。
二、建筑面积合理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时实测总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总建筑面积部分。总建筑面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