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武汉城市圈市场主体准入一体化试行办法》的通知
鄂工商注〔2008〕12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结果的公告》 ( 2021年6月18日)规定,予以修改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市场监管局2024年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情况》(2024-07-11》规定,予以修改
武汉、黄石、鄂州、黄冈、孝感、咸宁、仙桃、天门、潜江市工商局: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武汉城市圈"两型"试验区建设的工作部署,促进武汉城市圈内市场主体又好又快发展,尽快实现市场主体准入条件、准入程序、准入服务、准入监管的统一,在深入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特制定《武汉城市圈市场主体准入一体化试行办法》,现予印发。城市圈各地工商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勇于创新,真抓实干,努力为市场主体的突破性发展多作贡献。试行中遇到的新情况和实际问题,请及时向省工商局反映。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武汉城市圈市场主体准入一体化试行办法
为服务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创新工商行政管理市场主体准入的体制、机制和工作方式,促进武汉城市圈市场主体又好又快发展,尽快实现市场主体准入条件、准入程序、准入服务、准入监管的统一,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统一准入条件
1.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可申请在名称中冠用圈内异地行政区划名称。如设在鄂州市的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可申请冠名为"武汉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设在武汉市的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也可申请冠名为"鄂州某某食品有限公司"。
2.圈内企业法人在圈内其他市县投资开办公司,可申请在企业名称中加用投资方行政区划名称。如武汉某某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到仙桃投资,名称可叫"武汉某某食品加工仙桃有限公司";仙桃某某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到武汉投资,名称可叫"仙桃某某食品加工武汉有限公司"。
3.企业名称登记中行业用语表述可不受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的限制,经营范围跨国民经济行业大类的,可在名称中使用"实业"、"发展"、"开发"等表述行业。
4.圈内已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在圈内异地设立不对外开展经营活动的办事处、仓库、车间可不办理工商登记。
5.内资企业在申报经营范围时除选定主要经营项目外,可申报其他经营项目,受理申请的工商局可在核定主要经营项目的同时,另核定"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未设定前置许可的,可自行开展经营活动。"
6.内资公司注册资本在法定期限内未全部缴足的,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书面承诺,可延期一年缴足。外商投资的公司,经审批机关批准,也可延期一年缴足。
7.经法定机构评估验证,投资者可以科技成果、经合法方式取得的荒山、滩涂、水域使用权、采矿权、出租车经营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为圈内内资公司的出资。圈内内资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将其债权经法定机构评估验证后转为该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8.科技、环保、节能型内资公司设立登记时,货币出资额不足注册资本30%的,可以先登记,货币出资不足部分可延期一年缴足。
9.内资公司合并与分立设立公司及企业改制、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新设公司,可用净资产作为出资,公司注册资本中货币出资额不足30%的可予登记。
10.投资者可以其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作为对圈内其他内资公司的出资,具体执行《武汉市城圈公司股权出资登记管理试行办法》(鄂工商注〔2008〕113号)的规定。
二、统一准入程序
11.申请内资企业名称冠用圈内异地行政区划名称的,申请人可直接向本地工商局申请,本地工商局通过登录异地企业登记业务系统,办理审查核准事宜。申请人也可直接到异地工商局或通过互联网登录异地工商局门户网站的网上企业登记系统提出申请。
12.已登记注册的内资企业法人在圈内其他市、县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的,可由该企业法人向原登记的工商局申请登记。原登记的工商局审核准予登记的,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由分支机构(分公司)经营场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工商局颁发营业执照。
13.内资企业在圈内跨市、县迁移的,可向迁出地工商局提出住所(经营场所、营业场所)变更登记申请,迁出地工商局准予登记的,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由迁入地工商局颁发营业执照。
14.境外投资者如果已向圈内工商局提交了主体资格证明的公证书原件以及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出具的认证书原件,同一年度在圈内办理注册登记时,可凭留存上述原件的工商局出具的主体资格证明直接申请登记,无需重新办理公证、认证等手续。
15.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