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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生态修复项目监督管理的通知

日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生态修复项目监督管理的通知
日自然资字〔2021〕86号



各区县局、各分局,市局各科室、事业单位:

近年来,全市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结合中央、省环保督察及“回头看”反馈问题整改要求,扎实推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成功实施了一批矿山生态修复治理项目,为有效改善全市矿山地质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目前全市实施的矿山生态修复项目看,部分治理项目存在立项依据不充分、方案设计不够合理、项目实施不够规范等问题,由此引发信访、纠纷等问题,影响和干扰了正常工作开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监督管理,切实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职责,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规划引领,扎实做好项目立项

各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依据市、县两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规划设立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并根据上级要求和工作实际制定年度治理计划,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列入中央环保督察、省级环保督察及“回头看”反馈问题整改项目和“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的项目要优先安排实施。市级以上转移支付财政资金项目和涉及废弃矿山土石料处置的项目,实行“净项目区”立项,项目区范围内土地、固定设施、地面附着物等存在权属争议和纠纷的,不得立项实施。

二、实行分类治理,科学编制修复方案

矿山生态修复项目要按照分类治理、“一矿一策”原则,以消除地质灾害安全隐患和恢复生态功能为目的,着眼后续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需求,科学合理编制方案,确保项目符合工作实际和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方案一经审查同意原则上不得变更。

(一)涉及废弃矿山土石料处置的工程治理项目

对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的历史遗留露天开采类矿山的修复,因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修复工程新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可以无偿用于本修复工程;确有剩余的,可对外进行销售,由县级人民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销售收益全部用于本地区生态修复,涉及社会投资主体承担修复工程的,应保障其合理收益。土石料利用方案和矿山生态修复方案要在科学评估论证基础上,按“一矿一策”原则同步编制,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

(二)不涉及废弃矿山土石料处置的工程治理项目

对于不涉及废弃矿山土石料处置的历史遗留矿山治理项目,由各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矿山生态修复方案,经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审查论证后,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治理责任主体,按要求和程序组织实施,工程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土石料只能用于本修复工程。

(三)生产矿山“边开采、边治理”

正在生产的矿山企业,采矿权人要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按照“边开采、边治理”原则,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

三、加强过程管控,依法按程序运作

强化项目源头管控和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管控,各级财政出资项目和开发式治理修复项目,必须通过区县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公开遴选设计、监理及施工单位,且设计、监理及施工单位必须分别具备国家规定的地质灾害设计、监理及施工资质,严禁无资质单位参与矿山生态修复。市、县两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建立矿山生态修复企业诚信档案和信用积累制度,凡是列入失信名单的单位不得承担矿山生态修复项目,严防借用和挂靠资质承揽矿山生态修复项目问题。加强招标公告和中标单位资格审查,发布公告前要依法按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