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晋国税发[2002]94号 2002-4-30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结合我省实际,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符合《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具有《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加油站,分不同情况认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凡独立核算的加油站,一律认定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凡采取统一配送成品油方式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加油站,在同一县市的,由总机构申请认定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凡跨县市经营单独缴纳税款的非独立核算的加油站,应申请认定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个体加油站在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时,除具有上述“三证照”外,必须从技术监督局取得企业法人代码后,方可认定。
三、对《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中同一省内跨县市经营加油站的纳税地点问题,我省确定为:在同一省内跨县市经营的,暂不实行汇总缴纳
增值税的方式。
四、对认定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加油站,应区别不同情况对其进行征收管理:
(一)对财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进、销项税额的,按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规定征税;
(二)对财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进、销项税额的,按照《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执行。核定征收的
增值税,其税负不得低于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负。
五、对《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省确定为:《加油站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和加油IC卡在申报时同时报送。
六、《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可分为以下几步:
(一)预售单位(如中石化、中石油所属的石油公司)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对不索要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油单位,可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的“山西省加油站成品油销售发票”,并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的回笼记录,按月作销售处理;
(二)预售单位(如中石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