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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2020-12-30 鄂科技规〔2020〕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科技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3年3月2日规定,决定予以修改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科技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鄂科技通〔2025〕15号规定,决定予以修改。

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科研氛围,维护科技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规范评审专家行为,正确履行职责,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结合我省科技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包括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自然科学基金、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基地(平台)专项、科技创新服务及人才专项)的指南编制、立项评审、绩效评价和验收,各类园区、机构、平台、企业的认定活动。

第二章 专家遴选与管理

第三条   从事湖北省科技活动评审工作的专家一般为湖北省科技专家库成员,原则上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业操守,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评审评价和评估意见及建议;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或管理工作经验,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发展动态,熟悉相关政策、标准和法律法规;

(三)身体健康,时间和精力能保证完成评估、咨询等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院士、 国家级人才计划入选者、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获得者以及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等高层次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四)没有科研失信和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各类专家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技术类专家,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

2.管理类专家,应为从事科技管理、政策研究、决策咨询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负责人;高校院所从事科技管理研究的专家;企业等其他机构从事科技管理的负责人。

3.财务类专家,应具有会计、审计、经济专业副高及以上职称或注册会计师等职业资格。

4.金融类专家,应为上市公司、科技孵化器、天使投资或创业投资机构、以及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专家入库方式。专家入库一般采用“自荐”或“举荐”方式。专家可以自荐,并经所在单位或行业协会(学会)核实后入库;也可采取“举荐”,经院士、国家人才计划入选者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获得者及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等高层次人才直接在线或书面举荐专家入库。上述均由省科技厅最后审核确认分类入库。

第五条   专家库实行常年受理、动态管理机制。专家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登录网上信息系统予以更新。省科技厅每年项目评审前一个季度集中组织一次专家信息校对更新,由专家管理系统受托维护机构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通知在库专家登录网上信息系统进行信息确认。

专家连续两年未对本人信息进行确认或更新的,专家资格将被专家管理系统自动冻结。专家信息重新确认更新并经省科技厅审核后,可解除冻结状态。

原则上年龄在40岁以下中青年专家和副高职称专家人员总数的比重不超过30%。

第六条   有以下情况,专家所在单位(部门)应及时报告,便于管理部门进行专家出库处理或相应调整。

(一)违法违纪;

(二)开除公职或党籍;

(三)学术失范;

(四)去世或调离。

因身体原因或其他原因,专家本人可申请退出专家库;对超龄专家,系统自动实现出库。

第三章 专家选取与使用

第七条   开展省级财政经费支持的各项科技活动所需专家,原则上从湖北省科技专家库中选取。

第八条   专家使用遵循轮换原则。原则上每位专家每年参与各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评审不超过3次,避免同一专家反复多次参加各类评审活动,保障专家本职工作时间。

第九条   从专家库中遴选抽取项目咨询评审专家,一般应遵循随机原则。

(一)专家使用部门明确提出专家选取条件、专家组结构、回避要求及抽取方式,在线提交后,由系统随机产生候选专家。

(二)实施专家活跃度评价、影响力评价和小同行分类标识,提高服务专家抽取工作的效率和匹配度。

(三)专家使用部门认为专家库专家不能完全满足评审需求的,可采取特邀方式选取部分建议专家(不超过参评专家总数的50%),并报资源配置与管理处事前审核、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事后备案,由资源配置与管理处及时委托专家管理系统服务机构更新补充专家库专家组成。

第十条  专家选取遵循回避原则。存在以下情形的专家不得参加项目评审,包括:

1.被评审项目的负责人或参与人员。

2.被评审项目评审前声明提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