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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地方税务局、青海省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青海省地方税务局代收工会经费国库汇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青海省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青海省地方税务局代收工会经费国库汇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地税发〔2014〕6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部分条款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废止第十条

USHUI.NET®提示:2018年6月15日修改

USHUI.NET®提示:根据规定, 青海省总工会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青海省税务代收工会经费国库汇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 青总发〔2019〕52号全文废止

各市、自治州地方税务局、总工会、人民银行,青海湖景区、东川工业园区、南川工业园区、生物园区、甘河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分局,省级各产业工会、省总各直属工会:

现将《青海省地方税务局代收工会经费国库汇缴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青海省总工会  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                       2014 年7 月29日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代收工会经费国库汇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工会经费、工会建会筹备金(以下统称“工会经费”)的收缴管理,有效发挥工会的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青海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以下简称“青海省税务局”)代收的工会经费收缴、拨付和管理。

第三条  工会经费实行省级汇缴拨付,坚持“收付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四条  青海省行政区域内,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开办或设立已满一年但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经中华全国总工会、青海省总工会批准自管经费的产业工会和省总直属企业所属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应缴纳工会经费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均由税务机关代收。

经全国总工会批准独立管理经费的铁路、民航、金融所属单位以及实行财政统发工资的行政、事业单位暂不纳入税务机关代收范围。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由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按月及时足额直接划拨至本级地方总工会。

第五条  缴费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第1号令)颁布的标准执行。工资总额难以计算的,按照统计部门发布的所在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计算确定。

第六条  工作职责:

(一)工会组织负责工会经费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负责工会经费的日常拨付和管理;

2.负责工会经费收缴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解释;

3.负责缴费单位工会组织建设、职工工资总额、银行账户

等基本信息的维护;

4.负责计提工会经费基数审核工作;

5.负责工会经费的退费审批;

6.负责工会经费的催报催缴;

7.负责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欠费单位的支付令、提起诉讼和

申请强制执行;

8.组织开展工会经费数据和账务的核对。

(二)税务机关负责工会经费收缴工作,主要包括:

1.按照工会组织审核的缴费基数,按季足额征收工会经费,并就地缴存国库;

2.协助工会组织做好工会经费的催报催缴;

3.定期将欠缴工会经费单位反馈给工会;

4.负责与国库部门开展工会经费账务核对;

5.协助省总工会开展工会经费收缴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

宣传、解释。

(三)国库部门负责工会经费的汇缴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负责工会经费汇缴和核算;

2.按规定将汇缴的工会经费及时划转至工会指定的账户;

3.做好与同级税务机关及工会组织的账务核对工作。

第七条  国库经收处作为工会经费的收纳机构,每日收纳的工会经费应同预算收入一同办理核算手续,及时划转到指定国库,不得随意延解、占压。

第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代收的工会经费全部作为省级收入就地缴入国库。各级国库部门应逐日将省级工会经费全部上划省级国库。

第九条  工会经费实行属地征收管理,按季申报缴纳。缴费单位应在每季后的15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

第十条  工会经费征缴入库统一使用省总工会印制的《青海省企事业工会经费专用缴款书》(附表,以下简称《缴款书》)。《缴款书》由地税机关填写(一式六联),填写《缴款书》时明确预算级次为省级,缴费级次为省、市(州)、区(县)级。第一联银行收款后退缴款单位作为缴费凭证,第二联作缴款单位开户行付款凭证,第三联作国库记账凭证,第四联各级工会组织作记账凭证(到地税机关查收回执票据),第五联和第六联作地方税务机关收入记账凭证和管理资料。

第十一条  省级国库在“国库待结算款项”下开设“青海省工会经费汇缴专户”,该账户用于统一核算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汇缴和划转业务。省总工会按有关规定向省级国库提供预留印鉴。

第十二条  国库部门和税务机关统一使用预算外科目核算工会经费工会经费缴库时使用180类“工会经费收入”,在18001款“工会经费代收资金”下设1800101项“工会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