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实行政府采购管理“直通车”改革的通知
温财采〔2016〕48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温财法〔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
市级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加快监管职能转变,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增强采购人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政府采购管理事项实行“直通车”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政府采购管理“直通车”改革的重要意义
实行政府采购管理“直通车”改革,是以信息化为依托,通过大幅减少政府采购事前管理事项,简化优化政府采购审批、审核、备案等管理流程,依法赋予采购人确定采购方式等重要采购事项的权利,有利于增强采购人主体地位、明确权责对等,加快政府采购监管职能转变,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
二、政府采购管理 “直通车”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对符合规定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全面实行“直通车”备案管理
采购单位根据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即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建议书,以下简称建议书),其内容符合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法定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等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由采购单位内部审核并完成终审,生成发放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时系统自动提交市财政局备案,采购单位根据确认书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市财政局原则上不再审核,全面实行“直通车”备案管理。
(二)对采购文件全面实行“直通车”备案管理
采购单位通过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上传项目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合同等采购活动文件(简称采购文件),由采购单位完成内部审核后终审,系统自动备案,市财政局原则上不再进行事前审核。各类采购文件上传时限,按照《浙江省政府采购文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办字[2005]42号)的规定执行。
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认真做好采购文件备案工作,对备案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完成备案的采购文件,是市财政局处理投诉和办理采购资金拨付等重要依据。
已经完成备案并有过支付的采购项目,系统无法退回修改。如确因备案失误导致资金无法支付的,采购单位应当提供书面申请材料,报市财政局审核办理。
(三)对审批审核事项全面简化资料、优化管理
实行“直通车”改革后,对以下三项法定事前审批审核事项全部取消书面(纸质)审批流程、简化审批资料并限时办理:
1.政府采购应公开招标项目申请变更为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包括协议采购项目申请变更为询价);
2.集中采购项目(包括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以及协议定点项目)申请变更为分散采购的;
3.申请采购进口产品的。
采购单位通过政府采购管理系统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时,一并将相关资料扫描件(或电子件)上传,经市财政局审批审核后终审备案,并生成发放确认书,采购单位根据确认书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
(四)还权于采购单位、增强采购单位主体意识
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网上单一来源采购论证公示、采购进口产品论证公示。有关管理要求如下:
1.单一来源采购论证公示。采购单位认为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或《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情形,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供应商的唯一性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