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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9〕34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22〕7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民政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民发〔2009〕102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清做好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自国务院第381号令颁布实施以来,在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有关部门共同努力下,我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进展顺利。但由于种种原因,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仍然较多,特别是非正常乞讨、强讨强要,组织、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和残疾人乞讨等违法犯罪现象时有发生,严重侵害公民权益,扰乱公共秩序。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多管齐下,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打击震慑违法犯罪、教育警醒群众、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城市形象,弘扬社会正气。
  二、健全组织、落实制度,确保救助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应实行流入地属地管理为主、条块结合,以及救助、教育、管理、服务和打击违法犯罪相结合的原则。
  (二)市政府成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协调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民政局、公安局、城管执法局、城管办、卫生局、财政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全市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牵头落实流浪乞讨人员巡查制、通报制和例会制,并负责向协调小组报告工作情况。
  (三)各区(管委会)及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部门要建立信息沟通制度,及时沟通流浪乞讨人员动向,交流救助、管理、打击工作经验,形成各级各部门相互配合、各区联合帮扶小分队相互协作的救助工作体系。
  (四)为使救助对象及时返乡,救助管理站要主动谋求跨区域合作,与有关省市救助管理站建立相互直接接送通道,提高救助工作效率。
  三、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确保救助管理工作高效运行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协调配合,齐心协力抓好工作。
  (一)各区政府对辖区内的流浪乞讨救助管理工作负责,要建立联合帮扶小分队,帮扶小分队原则上由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对属地重点道路和主要场所流浪乞讨人员的巡查、劝导,将愿意接受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护送到救助管理站,对非法乞讨行为进行管理和打击。
  (二)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部门的职责,加强街头救助,延伸救助服务,做好救助管理站内的服务管理及流浪乞讨人员的返乡护送工作。同时,配合公安、城管、卫生等部门做好街头管理、打击解救等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及利用残疾人、未成年人乞讨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配合医疗卫生机构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危险传染病人的救治工作。
  (三)公安部门要加大对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组织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并协助民政、卫生等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和站内管理工作。坚持解救与打击并重的原则,接到群众举报要迅速出警、及时处理,做到件件有记录、件件有落实,确保打击有力、解救到位。要加强对街面等流浪乞讨人员主要活动场所的巡查,依法处置流浪乞讨人员强讨恶要、滋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危害交通安全等行为。在救助管理站设立警务室,以协助救助管理站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四)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做好对露宿街头人员、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防范、管理工作,依法处置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占据、损毁市政公共设施,妨碍他人正常使用市政公共设施和随意涂画、制造噪音、破坏环境卫生等行为。
  (五)城管部门结合日常管理进行流浪乞讨人员的信息采集工作,并在第一时间将信息反馈给属地区政府,区政府督促辖区联合帮扶小分队在1小时内实施救助管理。各城区实施救助管理的及时率和解决率作为对各区政府城市管理目标考核的主要依据。
  (六)卫生部门负责指定流浪乞讨人员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并做好对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传染病人、精神病人的收治工作。
  (七)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经费保障工作,重点做好救助管理站、定点医疗机构及联合帮扶小分队的经费保障。
  四、突出重点、救管并举,按照职责分工实施人性化救助服务
  (一)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城市主要道路以及广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管理或经营单位,应协助做好本区域内流浪乞讨人员的宣传教育、告知劝阻、引导服务工作。
  (二)杭州市区内的延安路、解放路、庆春路等40条重点道路及西湖风景区、繁华商业区、城站广场、吴山广场、钱江新城等22个主要场所划定为流浪、乞讨、露宿重点管理区域,实行重点救助管理。
  市救助管理协调小组对重点管理区域的流浪乞讨人员及露宿街头人员的救助管理情况定期进行巡查,巡查情况作为对各区政府城市管理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市民政局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举报电话:85227658,市民发现需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或违法乞讨人员,可拨打救助举报电话或110进行报告、举报;接到报告、举报后,要第一时间向事发的属地区政府反馈。公安、城管执法、城管、民政等部门在执行公务中要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劝导,并告知其向救助管理站求助。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分类予以施救:
  1.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流浪乞讨未成年人,被胁迫、诱骗、利用的流浪未成年人、残疾人、妇女等人员,由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拨打110,110指挥中心指派辖区联合帮扶小分队或者属地派出所将其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站实施保护性救助措施。
  2.发现身边无人照料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残疾人等流浪乞讨人员,劝解其在自愿求助的前提下,由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拨打救助举报电话,由救助管理站引导、护送,或110指挥中心指派辖区联合帮扶小分队或属地派出所协助将其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站,由救助管理站对其实施帮扶性救助措施。
  3.发现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疑似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病人),由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拨打110,110指挥中心指派辖区联合帮扶小分队或者属地派出所护送到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救治,实施特殊性救助措施。
  (四)流浪乞讨人员有以下非正常乞讨行为之一的,由联合帮扶小分队和城管执法队员进行劝阻:
  1.在流浪乞讨人员重点管理区域内流浪、乞讨、露宿的行为。
  2.污损或妨害公共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的行为。
  3.露宿街头影响市容市貌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行为。
  4.纠缠或者以其他方式滋扰他人的行为。
  (五)流浪乞讨人员有以下违法行为之一的,公安部门应当及时处置或予以打击;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1.诱骗、拐卖、残害流浪未成年人和组织、操纵、教唆未成年人特别是残疾未成年人流浪、乞讨;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
  2.以在机动车道上阻车擦车、坐卧匍匐、恶意假造或裸露残疾状态等方式强行索取讨要;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严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以及其他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
  3.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伪造、变造、倒卖救助管理站提供的车票、船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以及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
  4.违反有关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用乐器、物品及其他声源,通过吹奏、敲击或扩音等方式乞讨,制造噪声严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
  (六)在发生可能造成流浪乞讨人员重大伤亡的地震、风暴等自然灾害,严寒酷暑等气象灾害,以及火灾、危房等紧急情况时,民政部门应及时组织、指导、督促救助管理机构和属地联合帮扶小分队护送其到救助管理站接受临时性庇护。
  (七)杭州市区救治患病流浪乞讨人员的定点医院明确如下:市第三人民医院(综合性病人治疗定点医院),市第六医院(传染病病人治疗定点医院),市第七人民医院(精神病人治疗定点医院),市红会医院(肺结核病病人治疗定点医院),江干区笕桥医院(烧伤病人治疗定点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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