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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落实省建设厅《关于做好贯彻执行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的通知》的若干意见

杭州市落实省建设厅《关于做好贯彻执行〈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的通知》的若干意见
杭建市发〔2017〕38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1年7月15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施工工期,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现将省建设厅《关于做好贯彻执行〈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的通知》(函建字〔2017〕41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结合杭州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确定与控制应当遵循安全第一、质量优先、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和环境保护的原则。建设工程各参与主体应当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工期定额及其相关使用规定作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基础依据。

二、建设单位应对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确定与控制负责,不得任意压缩施工工期。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施工工期组织施工,不得任意拖延施工工期。

三、鼓励采用装配式建筑、BIM技术应用等先进技术科学合理地缩短施工工期。

四、加强招投标阶段工期管理,科学安排招标施工工期

1、招标人应当在建设工程发包前,结合自身需求,参考本省现行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定额合理确定建设项目的招标施工工期。因工程特殊或施工工期定额标准缺项无法计算施工工期的,可参考已完类似工程的实际施工工期合理确定相应项目的招标施工工期;无类似工程参考的,应根据工程规模、结构形式、施工工艺、施工季节、施工难易程度等进行招标施工工期的确定。

2、招标人确定的招标施工工期不宜低于定额施工工期的70%,低于定额施工工期70%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采取相应的技术经济措施。招标施工工期低于定额施工工期的,招标人应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开列提前竣工增加费(赶工措施费),并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参照本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有关规定单独计算提前竣工增加费(赶工措施费)。

3、招标人因施工工期确定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当邀请5名及以上(单数)具有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应当提交书面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由参与论证的专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

4、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定额施工工期(若有)和招标施工工期,并且不得设定以投标人压缩施工工期作为竞争性条款。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定额工期和招标工期有异议的,应在规定的异议提交时间内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质疑,招标人应及时对投标人提出的异议进行核实并答复各投标人。核实过程中,招标人认为有必要提请市造价管理部门对定额施工工期进行核定的,由市造价管理部门进行核定。

5、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结合自身条件确定投标施工工期。投标施工工期应符合招标文件对施工工期的要求,投标施工工期低于招标施工工期的,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专篇论证,提出技术保障措施,评标时由评标委员会进行专项评定。投标专篇论证采取赶工措施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中单独开列提前竣工增加费(赶工措施费),提前竣工增加费(赶工措施费)不得作为让利因素。

6、投标施工工期低于招标施工工期且未提出合理技术保障措施及缩短施工工期方案,或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缩短施工工期方案不合理的投标人,不宜推荐为中标人。

五、加强实施阶段工期管理, 合理控制合同施工工期

1、发承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载明合同施工工期。招标工程的合同施工工期,应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确定,招标施工工期与中标人投标施工工期不一致的应以投标施工工期为准。直接发包工程的合同施工工期,由发承包双方参照第四条规定协商确定,若合同施工工期低于定额施工工期70%的,发包人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2、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对工程项目组织施工,确保建设工程按期完成。承包人不能按照计划组织施工的,应及时采取措施、调整施工进度计划,并报发包人批准。

3、合同签订后,发包人增加或减少工程实施内容的,发承包双方可以在共同协商基础上合理调整合同施工工期。发生施工工期增加或减少情形时,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应做好相关书面报告。

4、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承包人的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应责令修改后重新提交;发现承包人不遵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应当要求承包人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承包人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发包人。承包人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发包人或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六、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力度,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1、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招投标交易市场、施工现场的施工工期监督管理工作,对于合同施工工期低于施工工期定额70%的工程项目应当重点监管。加大对发包人未经专家论证任意压缩工期、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故意拖延工期或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肆意抢抓工期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施工工期管理的不规范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2、发包人有任意压缩合同约定施工工期行为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实,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5条的相关规定处理。

3、建立施工工期后评价制度。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做好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期数据的整理与分析,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为今后修订完善施工工期定额提供参考。建设单位可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定额施工工期、合同施工工期和实际施工工期进行对比分析和评估,建立施工工期基础数据库。

七、本意见自2017年12月15日起施行。本意见实施前已招标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仍依照原有规定执行。

 

附件:省建设厅《关于做好贯彻执行〈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的通知》(函建字〔2017〕416号)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11月3日



《杭州市落实省厅关于做好贯彻执行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通知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时间:2017-11-03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 
一、制定背景

1、2001年5月,根据原建设部制定的《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2000年)》,省建设厅曾颁布《关于贯彻执行<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的通知》(浙建建〔2001〕92号),明确自2001年7月1日起,将《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2000版)和调整后的工期系数作为建设和施工单位确定建筑安装工程工期的依据,并且规定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缩短工期的,应按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有关规定计取赶工措施费并纳入合同价。

随后,在浙江省历次修订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和计价依据过程中,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均依照浙建建〔2001〕92号的文件精神,制定和调整提前竣工增加费(赶工措施费)的计取方法和费率标准。

2、近年来,任意压缩施工工期、违反科学进度抢工期等乱象频繁发生,不仅严重影响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对工程质量安全带来严重隐患,原建设部2000年颁布的《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由于编制时间较早,当时的施工工艺、技术装备和劳动生产水平已与当前建筑市场实际不相适应,远远滞后于建筑业发展的步伐,导致现行施工工期的确定不够科学合理,后续配套的合同工期监督管理措施无法及时跟进。因此,规范和制定新的施工工期定额标准已经成为迫切需要。

3、为满足科学合理确定建筑安装工程工期的需要,2016年国家住建部重新组织修编了《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TY01-89-2016),该定额是编制招标文件的依据,是签定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合理工期及施工索赔的基础,也是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投标工期、安排施工进度的参考。 2017年5月,省建设厅结合新版《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的贯彻实施及我省实际,发布了《关于做好贯彻执行<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的通知》(函建字[2017]416号),明确自2017年6月1日起全省实施新的工期定额,原《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