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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波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甬价费〔2015〕4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和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府定价文件的通知》 ( 甬发改信用〔2024〕40号规定,现行有效。

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发展改革局,宁波国家高新区、宁波杭州湾新区经济发展局,各停车场经营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浙江省定价目录》(浙江省物价局通告2015年第1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宁波国家高新区和宁波杭州湾新区区域内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并实施收费的单位。其他各县(市)区可参照本通知制定辖区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规定。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以下尚不具备竞争条件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继续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一)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
  (二)交通场站停车场;
  (三)体育场馆、公立医院配套停车场;
  (四)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
  除上述各类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外,其他各类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三、放开原由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范围:
  (一)住宅小区停车;
  (二)旅游景点等配套停车场;
  (三)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停车场(不含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交通场站停车场、体育场馆、公立医院等配套停车场)。
  四、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公共停车场,其经营单位应凭城管、公安交警部门的审核意见、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营业执照、停车场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设施和经营管理设施清单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核准手续。停车场基本情况经确认无变更的,可继续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发布的收费标准执行,不需再办理收费标准核准手续,其收费标准和相关事项仍按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甬价费〔2014〕4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公共停车场,其经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