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住建局关于住宅物业保修金交存暂行标准的通知
温住建发〔2022〕91号
各县(市、区)、海经区住建(建设)局:
因《
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与《
温州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有关住宅物业保修金交存标准不一致。为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现就住宅物业保修金交存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存标准依据。根据《
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住宅物业保修金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2%的比例交纳。
二、建安总造价确定。参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行工程建设节点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温住建发〔2021〕74号)规定,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根据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的、由造价咨询机构出具执业造价工程师编制的工程预算清册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