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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函[2010]7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拟修改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规定,全文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再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内跨市经营的项目部,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设区市内跨县(市、区)经营的项目部,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各设区市局自行确定。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5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4-19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规定,全文修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现对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