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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教育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管理的意见

徐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管理的意见
徐教规〔2019〕5号

各县(市、区)教育(教体)局,各民办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学校(包括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民办学校和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下同)的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正)、《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 ( 国办发〔2018〕8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规〔2023〕5号),结合我市实际,按照依法规范、分类管理、综合施策、协同治理的原则,特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准入管理

(一)学历教育民办学校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自2019年9月1日起,云龙区、鼓楼区、泉山区开始履行义务教育阶段学历教育民办学校审批职责,其他各县(市、区)开始履行高中阶段学历教育民办学校审批职责。

(二)面向成年人开展培训,或者实施面向中小学生的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培训服务的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可以依据《江苏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苏教规〔2018〕4号)直接向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三)举办实施文化教育的非学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许可办学范围不得包含职业技能培训教育内容。

(四)非学历民办教育机构举办高等教育助学培训 (成人高校校外教学点、自学考试助学点),需经徐州市教育局初审后报省教育厅相关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许可办学范围中不得包含高等教育助学培训内容。

(五)学历教育民办学校审批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进行。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学科类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依据《 徐州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徐教规〔2018〕5号)审批,其他类型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加强日常监管

(一)建立公示制度。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资质,收费项目及标准、退费标准、退费程序,全体教师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师资格证号,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应当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公示。

(二)健全年检制度。县级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审批条件、办学行为要求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严格年检制度。民办学校年检时需提供年度质量报告、课程备案材料、第三方财务审计报告、办学许可证核定项目变更情况报告等材料。学历教育民办学校、高等教育助学机构租赁场所办学的,需提供以后至少三年的租赁合同;高等教育助学机构需提供省教育厅备案文件。年检结论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予以记录,年检结果在媒体上公示。不接受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应停止招生。

(三)建立“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制度。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抽查,抽查事项、程序和结果向社会公开。抽查民办学校(培训机构)比例不低于5%。

(四)加强对学历教育民办学校的督导。各级教育督导部门每年要对辖区内所有学历教育民办学校开展督导,督导结果向社会公布。督导评估认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年检不予通过。在民办学校建立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加强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加强民办学校党建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党组织要向民办学校派驻党建指导员,民办学校党员人数在3人以上的,要独立建立党组织;党员人数不足3人的,可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等形式建立党组织。

三、加强违规处理

(一)学历教育民办学校存在虚假宣传、违规招生、违规办学行为的,在上年基础上扣减10%-50%的招生指标;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

(二)非学历培训机构存在违规办学行为的,要依法依规处理,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1.培训机构存在未按要求公示承诺、聘用在职教师或聘用无教师资格证人员从事学科教学、教学进度超过当地中小学同期进度、培训时间与中小学校教学时间冲突或结束时间晚于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