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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人员管理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人员管理的通知
苏住建房〔2020〕6号
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从业行为,强化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意识,促进房地产经纪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建部《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苏州市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现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人员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完善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信息采集工作

采集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资格证书、水平评价合格证明信息。取得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资格证书、水平评价合格证明的人员应办理入网信息录入,并自觉遵守行业规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1.信息采集对象为所有取得国家、省、市各级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证(含1999年取得江苏省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苏州市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水平评价考试合格证明人员。

2.信息采集工作由苏州市房地产市场和交易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在苏州市房地产经纪与信用管理平台向社会公示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信息采集情况,为用人单位及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查询服务,并建立经纪服务人员信用档案。

3.取得相关证书、证明尚未录入信息或信息未更新的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通过苏州市房地产经纪与信用管理平台自行录入并上传相关资料。

4.取得相关证书、证明的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应当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及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职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5.苏州市房地产经纪业协会应发挥行业协会优势,协助做好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推行房地产经纪服务人员实名服务制度

房地产经纪服务人员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时,应佩戴房地产经纪服务人员信息卡,实名服务,并向服务对象明示。房地产经纪服务人员信息卡实行全市统一样式、统一编号,一人一卡一号管理。

1.信息卡申领对象为在苏州市房地产经纪与信用管理平台信息录入的房地产经纪服务人员,并由各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申领,房地产经纪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