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
2016-08-10 鄂职改字〔2016〕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本级现行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鄂人社函〔2022〕13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相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全国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部署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人社部、教育部《
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文件有关规定,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批准,同意我省启动进一步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巩固前期改革成果
2014年我省已全面推开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印发了《
湖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鄂职改字〔2014〕7号),明确了我省中小学教师改革步骤。此次改革是前期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制度体系不作改变。各地要认真总结前期改革经验,认真学习相关文件精神,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统筹处理好各方面关系,稳妥推进此次改革。
二、做好正高级教师的评审
(一)建立评审组织。各中小学教师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承担本地区内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评委会办公室负责人是评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评审主体责任。各地人社和教育行政部门加强监管,建立长效监督机制。
(二)做好职数分配。中小学教师正高职数由国家实行年度总量控制。我省一次性下达到各市、州和相关部门。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考虑教师队伍结构、总量、岗位聘用等情况,按照培养和造就教育家的导向,对职数进行科学分配。
(三)充实专家评委库。省职改办要对现有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审专家库进行不断的充实完善。将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从事中小学教学和研究、具有评价能力和水平的专家,补充入专家库,担任专家评委。
(四)创新评价方式。不断改进和完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方式,探索建立符合中小学教师特点的正高级职称评价方式,完善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
三、完善评价标准
评价标准以《湖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鄂职改办〔2013〕122号)作为指导性标准。各地可结合本地各类中小学校的特点和教育教学实际,依据申报评审条件进一步细化量化申报条件和评价标准,并报省职改办备案。细化量化标准要针对中学、小学的不同特点和要求,体现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
四、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
(一)坚持按岗位结构申报。中小学教师高、中、初岗位的结构比例,根据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等级体系,按照国家和省里关于中小学教师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正高级教师数量国家实行总量控制。中小学教师申报上一级职称,由学校在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内按照一定比例推荐。学校可依据省里的文件制定细化和量化本校推荐条件,推荐结果在校内进行公示。
(二)坚持岗位聘用制度。按照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以及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全面实行中小学教师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发挥学校在用人主体作用,实现我省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统一。结合我省实际,积极推进竞聘上岗,加强聘后管理,教师可以跨校聘用,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聘用到岗的教师待遇,按相关收入分配制度管理和规范。
(三)坚持做好过渡衔接。对改革前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原有资格依然有效,聘用到相应岗位时不再需要经过
评委会评审。
(四)坚持向基层乡村倾斜。在乡村学校任教(含城镇学校教师交流、支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