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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通政发〔2018〕40号   2018年8月13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通市政府关于公布“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园林绿化”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结果的通知》 ( 通政发〔2020〕12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南通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8年6月29日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江苏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苏财规〔2017〕40号)、《中共南通市委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领域构建阳光防范体系的意见》(通委发〔2017〕19号)等法律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通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包括对项目入库、年度资金计划和预算、建设成本、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和绩效评价等内容和过程的管理。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使用上级补助资金,以及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项目,项目资金管理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市属国有企业投资且需政府给予一定补助的建设项目,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

第四条  财政性资金既包括本级政府预算安排和上级补助的资金,也包括事业结余、公益性资金和依法取得的政府债券等资金。

第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预算管理、量入为出的原则。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合理安排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资金计划和财政资金预算,严格控制政府新增债务,确保不发生违法违规融资行为。

(二)分类管理、保障重点的原则。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优先保障在建工程,重点保障新建的跨区域重大项目和民生项目。

(三)成本管理、绩效优先的原则。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应当厉行节约、严格控制项目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绩效。

第六条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中应当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向市政府报送项目建设申请,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初步论证,编制本部门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计划和财政资金预算。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财政部门,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结合本级财政财务状况,科学合理审核项目建设规模。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论证入库,编制市本级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计划和财政资金预算,组织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投资评审活动,实施项目全过程投资控制。

国资部门负责会同财政部门对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的资金平衡方案进行审核,对项目资金和财务活动进行监督。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和财务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  投资建设项目入库管理

第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财政部门负责牵头建立项目库,并研究开发项目库管理信息系统,与发展改革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等联网,资源共享。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维护更新。

编制项目年度资金计划时,应当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库中选取项目。

第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根据相关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提出项目建设申请,编制绩效目标,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论证项目建设规模。

对于投资大、周期长、技术比较复杂的项目,应当事先邀请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参与研究。

第九条  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并邀请代建单位及相关专家,对拟实施项目的可行性、经济性进行复核,提出项目建设规模、投资估算、建设时序和实施方式等建议方案。拟由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的项目,财政部门还应当会同国资部门审核项目资金平衡方案。

第十条  财政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按照市委、市政府“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提交上述方案,经研究决定后,分别纳入项目库进行储备。

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列入财政全额投资项目库;由市属国有企业投资且需政府给予一定补助的建设项目,列入企业投资项目库;国家有强制性规定,以及适宜采用PPP模式的建设项目,列入PPP项目库。

第三章  投资建设项目资金计划

和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在每年8月31日前从项目库中选取项目,合理排序后,结合以前年度资金计划执行情况,编制本单位次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计划,报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根据次年度预计土地出让金等收入,扣除各项计提、城市维护支出、化债还本付息等刚性支出,确定次年度新建项目财政总投资限额;根据政府债务化解方案确定次年度新建项目财政资金支出限额,结合续建项目次年合同约定支付金额,在每年10月31日前分别编制次年度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交通建设、城市水利建设、市直基本建设等专门资金计划草案,报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

封闭运行区域应当遵循“全成本核算、自求平衡”的原则安排项目,分别纳入各专门资金计划草案,单独列示。

第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在每年10月31日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统一部署,根据项目年度资金计划,结合工程进度,提出次年度新增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建议数,连同续建项目次年预计需支付财政资金建议数,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将上述政府投资建设资金收支计划汇总平衡形成次年度预算计划,履行法定程序后形成市本级次年度预算。

第十四条  对于策划、勘查、设计等前期工作费用,可在建设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实施后、初步设计概算批准前,预先在年度资金预算中安排。待初步设计概算批准后,年度资金预算中再安排工程建设等费用。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每年9月30日前,或者预算收支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对收支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和研判,如资金存在结余的,与相关部门会商,可从项目库中增加项目列入年度资金计划;如资金存在缺口,可提出部分项目延缓实施的建议。增加项目和延缓实施项目建议必须报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同时相应调整当年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委常委会审批同意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复下达。

第四章  投资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

第十六条  财政全额投资项目原则上由市政府明确的“一中心三平台”实行集中代建,财政部门负责开发完善建设资金管理系统,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招投标、合同、变更等实施全过程管理,并嵌入概算、预算和决算限额指标,对重点环节进行投资控制。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和项目年度资金计划、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各项支出,严格控制建设成本的范围和标准。

第十八条  根据投资规模将政府投资城建项目分为重点工程和一般工程,实施分级管理。工程费用1亿元(含本数)以上的市政道路、3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园林绿化、2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公用事业及其他项目为重点工程,其余为一般工程。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在批准的投资估算内开展初步设计、编报概算,提交财政部门进行概算评审。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应当明确概算编制的准确率要求,并对编制单位实施考核。

市财政部门对投资概算进行评审后报市政府,城建项目一般工程由分管市长审批;城建项目重点工程和市直基本建设项目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依法实行招投标。

相关合同应当在南通市区书立并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在项目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应当组织造价咨询单位编制标底,明确标底编制准确率要求。标底应当严格控制在概算内,并及时报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在标底的基础上,综合项目类型及市场竞争等因素,制定目标下浮率。

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编制招标文件,报建设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建设主管部门主要对招标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财政部门重点对招标文件中涉及工程价款管理和影响造价的内容进行审核。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动态分析年度资金预算执行情况,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在取得财政部门资金保障确认函的前提下报市政府申请启动主体施工招标,城建项目一般工程由分管市长批准;城建项目重点工程和市直基本建设项目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工程变更。确需工程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应当负责对工程变更情况进行核实,填写变更单,详细说明变更内容、变更原因,查明责任,在此基础上,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费用结算原则。

工程变更按以下要求履行报批手续:涉及突破市政府批准的建设规模或者超概算的变更,由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总概算之内,单项超过5万元(含本数)的变更,由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召集项目主管部门和监察、财政、审计等监管部门参加的变更联审会议,一致同意后方可实施;变更工程造价低于5万元(不含本数)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自行办理,报市财政和主管部门备案。轨道交通建设项目按其变更管理规定执行。

未按规定程序履行签证手续的变更,工程决算审计时一律不予认可。对主观原因产生的变更,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五章  投资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价款支付程序,通过建设资金管理系统申请支付工程款。经主管部门初审后,财政部门进行程序性复核,直接拨付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对支付申请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工程竣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