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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若干措施(试行)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若干措施(试行)
甬建发〔2022〕48号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建设主管部门,市建设监察支队、建设安质总站、建筑市场总站,市建筑业协会、市政行业协会、建设监理与招投标咨询行业协会、土木建筑学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市“七张问题清单”和“除险保安”专项行动部署,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推进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标准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提出以下措施。

一、加强塔机布置方案设计

(一)塔机布置方案设计应包括工程概况、周边环境概况、编制依据、塔机基础设计及计算书、塔机进场安装计划、分阶段塔机平面布置图(包括土方阶段、地下室结构阶段、上部主体结构阶段)、塔机基本情况(包括塔机型号、数量、位置、高度、附着杆设置情况、塔身之间水平距离、初始安装高度、顶升次数及顶升高度);当多台塔机在同一施工现场交叉作业时,还应编制群塔施工专项方案,明确群塔防碰撞措施、应急预案等。

(二)每个施工阶段塔机平面布置图中应体现以下要素:

1.主要材料堆放点(钢筋、木料、装配式构件、钢构件等);

2.主要加工作业场地(钢筋棚、木工棚等);

3.主要施工道路(大型运输车辆道路,以及泵车停靠位置等);

4.装配式构件在建筑物上的安装位置及单件重量;

5.塔机与建筑物之间的距离;

6.地下室加固区域。

(三)任意两台塔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

1.低位塔机的起重臂端部与另一台塔机的塔身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2m;

2.高位塔机最低位置的部件(吊钩升至最高点或平衡重的最低部位)与低位塔机中处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2m。

(四)限制塔机起重臂覆盖范围:

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鄞州区和高新区由环城西路(雅戈尔大道)、鄞州大道、福庆北路(福庆南路)、环城北路(中官新路)围合区域,以及鄞州区邱隘镇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塔机布置时,起重臂回转半径原则上禁止覆盖围挡外区域,若覆盖范围为河道、田地、绿化带和闲置场地等不涉及人流聚集活动的区域,可不受限制。

其他区(县、市)、开发园区也应当在城市主要道路周边和人流密集、建筑密度高的地区内划定塔机起重臂覆盖范围限制区域。

二、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管理

(一)塔机、施工升降机应具有人脸识别关联设备操作功能,特种作业人员信息自宁波市建筑施工人员培训管理系统获取。

(二)塔机安全监控系统(黑匣子)应具有超载限位、变幅限位、超高限位、回转限位等安全限位装置工作状态实时监测功能,监测数据接入数字管理平台。

(三)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以及设备安装、拆卸、顶升、降节,维护保养等重要环节的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情况,应通过影像记录留痕追溯,其中照片应具有拍摄地点及时间水印,影像记录2天内上传数字管理平台:

1.安拆作业前全体人员与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监理员合影,安拆完成后设备现场整体照片;

2.塔机检测报告应附设备铭牌、安全限位装置、设备基础等照片;施工升降机检测报告应附防坠安全器、上下限位、驾驶室操作台等照片;检测机构应在检验后2天内出具检测报告;

3.塔机维护保养记录应附基础、塔身整体、起升机构、变幅机构、变幅小车、驾驶室操作台、力矩限制器、平衡臂、最上一道附墙等照片;施工升降机维护保养记录应附升降机地面围护整体、吊笼内部、驾驶室操作台、防坠器、最上一道附墙、导轨架整体、吊笼顶(含传动板)等照片。

(四)根据建筑施工现场钢筋、装配式构件等建筑材料的最大吊重、最远吊点,最大起升高度,合理选择塔机型号和规格,塔机额定起重力矩的富余量应大于10%。

(五)相邻塔机需进行物料传递运输的,钢筋、装配式构件等吊重物的最大吊重、最远吊点,均不能超过相邻塔机额定起重力矩的90%。

(六)塔机顶升作业时,相邻塔机起重臂覆盖顶升作业区域的,应采取措施禁止该塔机起重臂进入或暂停作业;塔机拆卸作业时,起重臂覆盖施工升降机吊笼运行空间的,应暂停施工升降机使用。

(七)当塔机需要附着时,塔机中心与建筑物外立面的垂直距离不得超过使用说明书规定,且附着杆的长细比不得超过120;当受条件限制,不能按照塔机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设置附着装置时,应由塔机生产厂家或具有相应能力的企业进行专项设计、制作。

(八)塔机起重臂回转半径覆盖范围内的民工宿舍、办公室、加工作业场地等临时设施,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双层安全防护棚;与高压输电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起重臂越过高压输电线时,应按要求做好防护措施。

(九)限制场地(围挡)外起重吊装作业,因施工组织或技术原因确实无法避免的,应获得属地综合执法、公安交警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书面认可,并按相关规定设置警戒线,悬挂警戒标志,专人旁站监护。

(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日常检查,保险风控机构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服务应严格按照《建筑起重机械检查手册》分类分级评定;保险风控机构应即时反馈检出的高风险项,并通过数字平台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企业分管负责人和业务部门负责人。

三、加强辅助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一)塔机起重臂回转半径未覆盖区域,需要使用汽车起重机等辅助起重机械完成吊装作业的,施工单位应编制专项吊装方案,充分考虑基础平整度和承载力、支腿占地范围、周边外电线路、周围大型设备和建(构)筑物、附近基坑沟槽等因素,确定吊装作业位置;根据作业幅度、吊物重量、起升高度等,选择汽车起重机型号;并根据吊物重量、吊物尺寸等确定吊索具规格和吊装方法。

(二)若汽车起重机为租赁形式,施工单位应审核租赁单位营业执照,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安全管理协议;汽车起重机租赁单位应提供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起重性能表以及定期检验报告等;严禁使用无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未登记相关业务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汽车起重机。

(三)所选用的汽车起重机型号应满足施工现场钢筋、装配式构件等建筑材料的最大吊重、最远吊点、最大起升高度等吊装要求,且富余量大于10%。

(四)汽车起重机信号司索工应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汽车起重机司机应取得市场监管部门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证书(起重机司机—流动式起重机)。

(五)汽车起重机、混凝土汽车泵作业区域与塔机起重臂覆盖范围重叠时,应暂停塔机作业;起重吊装作业时应设置警戒线,悬挂警戒标志,专人全程监督管理。

四、确保施工道路安全承载力

(一)施工场地车辆等设备通行道路承载力应满足安全要求;后浇带梁端等部位加固措施应经设计单位复核确认,严禁模板支撑架拆除后回顶;地下室顶板行车通道、材料堆场承载力应经设计单位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