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金华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异议和投诉受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金华开发区建设局、金华山旅游经济区建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招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中的各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规定,现就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异议、投诉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异议、投诉主体和顺序
潜在投标人、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以下统称招标人)提出异议,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投诉。
潜在投标人,是指知悉招标人公布的招标项目的有关条件和要求,有可能愿意参加投标竞争的供应商或承包商。投标人是指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参加投标竞争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除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或者间接利益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投诉遵循先异议后投诉原则。
二、异议提出及受理
(一)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预公示的异议。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文件预公示时规定的单位资质、人员资格等强制性、限制性条款、加分条件有异议的,应在预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人对招标人出具的文件预公示异议回复不满意的,可在文件正式发布后再次提出异议,并同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二)对资格预审文件的异议。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向招标人提出。
(三)对招标文件的异议。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向招标人提出。
(四)对开标的异议。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不见面开标的,应当在直播群或不见面开标系统中提出),招标人应当场对异议给予处理或者告知处理的办法。异议和答复应记入开标记录或者制作专门记录以存档备查。
(五)对评标、定标结果的异议。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定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收到异议后应及时告知行政监督部门并暂停招投标活动。
(六)异议受理主体为招标人。招标人接到异议人对文件预公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对3日内难以查实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受理异议的书面答复,查实后应及时作出书面答复并同时告知行政监督部门;未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投标活动。
上述时限最后一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的,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三、投诉提出及受理
(一)投诉的时效。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时限最后一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的,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二)投诉的前置条件。投诉人就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三)投诉的受理主体。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
(四)投诉的处理。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四、异议、投诉的形式和内容
(一)异议和投诉的形式。异议(不含对开标的异议)和投诉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二)异议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异议的事项及依据,其内容应引自招标文件预公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结果公示,其依据应为法律、法规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规定(格式见附件1)。
(三)投诉书的内容和条件。投诉书的内容和条件应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要求(格式见附件2),对异议事项未按规定异议的,投诉不予受理。
1.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相关请求及主张;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2.投诉时应当附异议书和招标人答复的材料等。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3.投诉书的签名和盖章等应符合下列要求: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投诉的,应将委托书和投诉书一并递交。
4.投诉是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应说明与本项目的利害关系。
五、异议或投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提出人不是投诉招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