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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发展改革委等八单位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单位关于开展家庭服务业规范化职业化建设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发展改革委等八单位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单位关于开展家庭服务业规范化职业化建设的通知
鄂人社发〔2016〕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厅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鄂人社发〔2020〕4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本级现行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鄂人社函〔2022〕13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局、民政局、财政局、商务局、总工会、团委、妇联: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0〕43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鄂政发〔2015〕7号),加快推进我省家庭服务业规范化和职业化建设(以下简称“两化”建设),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单位《关于开展家庭服务业规范化职业化建设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职业队伍。把发展家庭服务业与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紧密结合起来,鼓励农村劳动力、登记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等各类人员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对各类家庭服务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自主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和登记失业人员,按规定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创业担保贷款、人事劳动档案保管和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各地在开展“春风行动”、创业大赛、技能大赛、劳务品牌创建等有关专项活动中要将家庭服务业统筹纳入,并提供相关服务。

二、加大家庭服务业职业培训力度。把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培训纳入本地区职业培训规划,作为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春潮行动”的重点,制定实施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专项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好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病患陪护员等业态的专项培训。对城乡有意愿的劳动者(含家庭自雇的家政服务员)申请参加家庭服务技能培训的,做到应训尽训;加大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培训的投入,切实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做到应补尽补。各地不得以户籍为限制条件,擅自缩小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对象范围。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探索整合本地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家政服务工程”、巾帼家政培训示范基地等培训资源,引导依法规范培训,提高培训质量与从业人员职业素养。鼓励有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单位)申请成立职业培训机构,面向社会开展技能培训。加大家庭服务业教材开发、师资培训和实训基地建设力度,提高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基础能力。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发展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各市(州)要根据实际需要重点发展2-3个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

三、强化家庭服务业专门人才培养。将符合条件的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或经营管理人员纳入首席技能大师、技能大师工作室与优秀农民工的评选范围。加快推动我省有条件的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和普通高校开设家政学等社会急需的家庭服务类专业,扩大招生规模,加快培养家政服务、养老服务、高级管家等专业人才。支持推动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建立家庭服务专业研究中心,为家庭服务业发展提供理论支撑。

四、进一步完善家庭服务标准和规范。大力推行家庭服务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重点在居家养老服务、家政服务等业态的家庭服务企业中开展资质等级评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等方面,制订并实施地方性及行业规范标准。打造家庭服务业的文化理念,积极推广使用“中国家庭服务”行业标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依托行业协会制定推广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等比较成熟的家庭服务行业规范,推动家庭服务业行业依法、依规运作。推进家庭服务业标准化建设。

五、加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权益保障与市场监管。提高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劳动合同签订率,以灵活方式落实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经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