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衢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和《衢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细则》的通知
衢建建[2010]8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住建〔2021〕5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住建〔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建设局,市局城东分局、城南分局,市质监站,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窗口,市区有关企业:
2007年10月,衢州市区实施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对全面提升我市住宅工程质量水平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在前阶段实施的基础上,我局重新修订了《衢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衢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新《规定》和《细则》实施后,原2007年印发的《衢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和《衢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衢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
2、《衢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细则》。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日
衢州市建设局办公室 2010年8月2日印发
衢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强化建设各方主体责任,进一步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衢州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的质量分户验收。
本规定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在住宅工程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使用功能和使用安全等内容进行的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第三条 衢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分户验收的监督管理,根据一定时期内本市住宅工程常见的质量缺陷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相关施工验收规范、标准,适时修订《衢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内容应包括分户验收的检验项目及检验要求,并设定《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记录表》等验收用表。
第四条 住宅工程的质量分户验收应包括下列项目:
1、楼地面、墙面、天棚面层质量;
2、门窗安装质量;
3、栏杆、护栏安装质量;
4、防水工程质量;
5、室内空间尺寸;
6、给排水安装工程质量;
7、电气安装工程质量;
8、建筑节能和采暖工程质量;
9、有关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内容;
10、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分户验收的其他内容。
精装修住宅工程分户检验按照上述划分原则,经建设、施工、监理、物业单位协商,自行确定检验项目。
第五条 分户验收依据为国家现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主要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六条 分户验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分户验收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及时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专业质量管理人员等组成验收组进行分户验收。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选派专业人员参加验收。
(二)验收组在分户验收前根据房屋情况确定检查部位和数量,在图纸上注明,并形成书面分户验收实施方案。该方案应包括分户验收的每户检查部位、数量;检查方法和检查测量工具;参加分户验收的单位和人员名单;分户验收的时间、程序和步骤。
(三)验收组按照已确定的检查部位和数量及编制的方案逐户进行检验。检验的操作与测量应按照国家、省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的规定进行,并做好检查记录。对每户的窗台高度、栏杆高度、开间净尺寸、室内净高的实测实量应在检查部位标注检查位置和实测数据(原位标注法)。验收人员要如实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对验收结论的真实性负责并签字确认。
(四)分户验收中发现不符合规范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的,应做好标记和记录,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返修,监理单位负责复查,并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后符合要求的,应重新进行验收;
2、返修加固处理后改变外形尺寸或无法进行返修处理的质量缺陷,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可予验收,造成的质量缺陷应书面告知住户和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3、经返修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严禁验收。
第七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第八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竣工验收时,应对分户验收资料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各方是否按验收方案和有关规定开展了分户验收工作,并对住宅单体工程不少于3户进行现场抽查(联排、别墅视建设规模商定抽查数量),其中顶层、底层和山墙的住户必须各抽查1户,抽查情况记入工程监督档案,抽查中如发现分户验收有弄虚作假情况和降低质量标准的,应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验收。
第九条 分户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必须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附表二),并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同交给住户。建设单位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注明以下事项:
(一)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
(二)工程质量保修程序和处理时限;
(三)建设单位工程质量保修联系电话。
分户验收资料由建设单位保存,供有关部门和住户查阅,并纳入工程档案存档。其中:《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附表一)、《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问题记录表》(附表五)纳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机关。
第十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制作永久性告示牌(工程铭牌)并镶嵌在建筑物外墙显著部位。永久性告示牌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开、竣工日期;
(二)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名称及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三)设计使用年限;
(四)告示牌设立标准为不小于600mm*400mm,材料原则上采用石材制作。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衢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细则
1. 总则
1.1 根据《衢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和有关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的规定,结合衢州市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细则。
1.2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先组织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
1.3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除应符合本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的规定及消防安全的要求。
2. 墙面、楼地面和顶棚面层质量
2.1 楼地面面层与下一层应结合牢固;无空鼓、裂缝。(裂缝应按有关技术要求、规定进行处理)。
检查方法及数量:小锤轻击和观察。全数检查。
注:单处面积应不大于 400cm2,且每自然间不多于2处可不计。
2.2 墙面和顶棚无空鼓、脱层、裂缝、爆灰,有防水要求的无渗漏水。
检查方法及数量:小锤轻击和观察。全数检查
注:单处面积应不大于 400cm2,且每自然间不多于2处可不计。
2.3 有排水要求的建筑楼地面面层与相连接各类面层的标高差,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不应低于3cm。
检查方法及数量:钢尺检查每一处不少于2点。全数检查。
3. 门窗安装质量
3.1 外窗台净高不应低于0.90m。低于规定要求的窗台应采用护栏或在窗下部设置相当于栏杆高度的固定窗。作为防护措施的固定窗应采用厚度不低于6.38mm的夹层玻璃,玻璃边框的嵌固必须有足够的强度。
检查方法及数量:钢尺检查,每一处不少于2点(每一窗台记录最低点);核查玻璃质量证明书。全数检查。
3.2 外窗及周边无渗漏水。
检查方法及数量:观察。全数检查。
3.3 推拉窗应安装防脱落装置。
检查方法及数量:观察、手扳检查。全数检查。
3.4 安全玻璃的使用应符合设计要求;单块玻璃大于1.5m2²时应使用安全玻璃。
检查方法及数量:观察,核查安全玻璃质量证明书。全数检查。
4. 栏杆安装质量
4.1 六层及六层以下(高度在24m及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六层以上 (高度在24m以上)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但不宜超过1.2m。
检查方法及数量:钢尺检查,每片栏杆不少于3处(每片栏杆记录最小值)。
4.2 防护栏杆应采用不易攀爬的构造,垂直杆件间的净距不应大于11cm。
检查方法及数量:钢尺检查,每片栏杆(栏板)不少于3处(每片栏杆记录最大值)。
4.3 护栏玻璃的使用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未明确的,护栏玻璃应使用厚度不小于12mm的钢化玻璃或钢化夹层玻璃,当护栏一侧距楼地面高度为5m及以上时,应使用钢化夹层玻璃。
检查方法及数量:观察。全数检查。
5. 防水工程质量
5.1 屋面无渗漏水 。
检查方法及数量:屋面淋水或蓄水后,观察有无渗漏水痕迹。全数检查。
5.2 有防水要求的楼地面无渗漏。
检查方法及数量:蓄水24小时后观察。全数检查。
5.3 外墙面无渗漏水。
检查方法及数量:观察有无渗漏水痕迹。全数检查。
6. 室内空间尺寸偏差
6.1 室内净高与标准值相比,净高负偏差不超过20mm;极差(实测值中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不超过30mm。
检查方法及数量:宜用激光测距仪,选定检测位置后应作好明显标记,以便复查。每个房间各抽测5点(其中距墙、柱四角300~500mm处各测1点,中间测1点。设计楼地面、顶棚有坡度的房间除外)。
6.2 室内净开间、净进深极差(实测值中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不超过20mm。
检查方法及数量:宜用激光测距仪。每个房间长、宽各抽测2处(距墙、柱四角300~500mm处各测1处),无墙体则测柱间净距(距柱边处各测1处)。
7. 给排水工程质量
7.1 给水管道、阀门、水嘴等无渗漏水;排水管灌水后管道及接口无渗漏水。
检查方法及数量:观察。全数检查。
7.2 管道坡向正确、无倒坡。
检查方法及数量:观察。全数检查。
7.3 伸缩节设置必须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间距不大于4m),高层建筑明设排水塑料管道应设置阻火圈或防火套管。